掇刀区兴红摩托车销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兴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04MA4D8PYQ7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荆沙大道309号怡馨佳居2号门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4〕32号
电动自行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须按规定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出厂后,经营者不得擅自对获证产品进行改装或变更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当事人擅自对上述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改装,致使获证产品一致性发生改变,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撤除违法改装车辆的鞍座、靠背等部位,恢复到与其产品合格证参数示意图相符,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