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山县庙街镇左应彤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左应彤 | 注册资本:5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7MA6LWPD452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庙街镇盟石村委会河北西路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巍处罚〔2025〕18号
经查明,2012年3月21日当事人经核准注册取得了营业执照。2025年1月11日,当事人在庙街镇自家店内跟一陌生男人(无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以40元/条的均价购进84mm红塔山(硬经典)卷烟105条、84mm云烟(紫)卷烟93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卷烟23条,以35元/条的均价购进84mm红河(软甲)卷烟166条、84mm红山茶(软)卷烟50条,购进后当事人将卷烟存放于巍山县庙街镇振兴北路仓库内。
2025年1月13日,当事人跟庙街镇周会芹以90元/条的价格购进了84mm红河(软甲)卷烟1条;以135元/条的价格购进了84mm云烟(紫)卷烟1条;以100元/条的价格购进了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卷烟1条;以130元/条的价格购进了84mm红河(软99)卷烟1条;以220元/条的价格购进了84mm云烟(软珍品)卷烟1条;以130元/条的价格购进了84mm红河(硬88)卷烟1条;以130元/条的价格购进了84mm红河(硬99)卷烟1条;以130元/条的价格购进了100mm云烟(细支云龙)卷烟1条;以185元/条的价格购进了84mm玉溪(软初心)卷烟1条;以135元/条的价格购进了84mm红塔山(硬恭贺新禧)卷烟1条;以40元/包的价格购进了84mm玉溪(硬和谐)卷烟2包。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卷烟摆放在店内进行销售。
至2025年2月5日被巍山县烟草专卖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在店内以10元/包的价格销售了84mm红河(软甲)卷烟5包;以15元/包的价格销售了84mm云烟(紫)卷烟6包;以11元/包的价格销售了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卷烟7包;以14元/包的价格销售了84mm红河(软99)卷烟1包;以23元/包的价格销售了84mm云烟(软珍品)卷烟4包;以15元/包的价格销售了84mm红河(硬88)卷烟6包;以14元/包的价格销售了84mm红河(硬99)卷烟6包;以16元/包的价格销售了100mm云烟(细支云龙)卷烟6包;以20元/包的价格销售了84mm玉溪(软初心)卷烟7包;以15元/包的价格销售了84mm红塔山(硬恭贺新禧)卷烟8包。上述卷烟违法经营额共计1549.5元,共获违法所得84.5元。当事人跟陌生男人购进的84mm红塔山(硬经典)、84mm云烟(紫)、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84mm红河(软甲)、84mm红山茶(软)等卷烟尚未售出。
2025年2月10日,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鉴定,出具报告编号为WZ012502000401的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的84mm红塔山(硬经典)、84mm红河(软甲)、84mm云烟(紫)、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84mm红山茶(软)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因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和没有标价,根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商品没有标价的,按照侵权发生期间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第六条第二款:“按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市场中间价格的,可以由价格认定机构认定后确定。”2025年3月12日经巍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84mm红塔山(硬经典)零售价90元/条、84mm红河(软甲)零售价65元/条、84mm云烟(紫)零售价130元/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零售价110元/条、84mm红山茶(软)零售价55元/条,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违法经营额为37610元。次日,我局将价格认定结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综上,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的违法经营总额为39159.5元。
涉案的5包84mm红河(软甲)、4包84mm云烟(紫)、3包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9包84mm红河(软99)、6包84mm云烟(软珍品)、4包84mm红河(硬88)、4包84mm红河(硬99)、4包100mm云烟(细支云龙)、3包84mm玉溪(软初心)、2包84mm红塔山(硬恭贺新禧)、2包84mm玉溪(硬和谐)等卷烟因已拆零不符合检验要求,故未送检。2025年3月13日报经局领导同意,依法解除上述拆零卷烟的行政强制措施,将卷烟归还当事人。
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卷烟零售业务;2、没收违法所得84.5元;3、罚款人民币8200元。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84mm红塔山(硬经典)105条、84mm红河(软甲)166条、84mm云烟(紫)93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23条、84mm红山茶(软)50条;3、罚款人民币15000元。
综上所述,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卷烟零售业务;
2、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84mm红塔山(硬经典)105条、84mm云烟(紫)93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23条、84mm红河(软甲)166条、84mm红山茶(软)50条;
3、没收违法所得84.5元;
4、罚款人民币23200元。
23200.00元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