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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富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长俊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1084064518917F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高邮市塔沿路52号文游花园综合楼4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邮市监处罚〔2025〕X00048号
当事人与高邮市丰泽鸿圆小区的扬州兴厦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维保合同》,此合同表明当事人是高邮市丰泽鸿圆小区27部在用载客电梯(共29部电梯,其中两部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维保单位,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能按照国家规定,派出维保专业人员对该小区的27部在用载客电梯提供至少每15天1次的例行保养工作。但在2025年7月20日,你单位维保人员孙才冬因个人原因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对高邮市丰泽鸿圆小区3栋1单元和3栋2单元的两部电梯进行维保。 2025年7月20日,由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孙才冬负责该小区3栋1单元和3栋2单元的2部电梯的维保工作,当天维保人员未按照半月保所规定的所有项目和要求对上述2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具体包括:未按规定对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制动器间隙;限速器各销轴部位;轿顶检修开关、停止装置;轿门防撞保护装置;轿门门锁电气触点等项目进行维保。 另查明:因高邮市丰泽鸿圆小区的27部在用载客电梯维保费用为2600元/年,当事人在我局检查后,及时对上述两部电梯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重新按半月保的项目进行了维保,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2
邮消行罚决字﹝2023﹞第0077号
扬州市富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东方御景东区小区,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2023年8月9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扬州市富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东方御景东区小区进行检查,发现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该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调查,东方御景东区小区为住宅建筑,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587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邮消即字〔2023〕041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对莫开权和钱问凤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扬州市富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高邮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09-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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