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九亩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红雷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084778337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姚家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9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水产制品生产活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5月10日。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全过程在粗加工间组织生产熟醉罗氏沼虾,当事人其用于生产加工的进料间、人流通道和精加工间处于废弃状态。其生产的30桶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的熟醉罗氏沼虾(7斤),食品标签标注的净含量为7斤,且食品标签上未标注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熟醉罗氏沼虾工艺说明以及其所作的解释,上述规格的水产品需要在零下20度左右的冷库中浸泡12天入味,并经过试味、检验合格过之后才能出厂销售,其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符合其工艺要求。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凭证以及成本核算记录,上述规格的产品系当事人首次生产且尚未销售,故认定上述的熟醉罗氏沼虾(7斤)货值金额为4650元(155元*30桶),由于当事人未实际销售熟醉罗氏沼虾(7斤),故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600克/瓶规格的熟醉罗氏沼虾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了该规格的产品标签。<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反生产经营的熟醉罗氏沼虾(7斤)30桶2.罚款人民币8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反生产经营的熟醉罗氏沼虾(7斤)30桶2.罚款人民币8000元。
8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