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正客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英殿章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8MA2KEK1G7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工路7号5幢5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5]第588号
2025年7月28日 ,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工路7号5幢5101室(北起第一间)杭州正客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过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发现待售的卷烟:爱喜(幻变)2条、爱喜(幻变Presso)1条,合计2个品种3条。杭州正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英殿章在现场。因该批卷烟无合法进口标志,且杭州正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英殿章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日,本局立案调查。
检查现场杭州正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英殿章认可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认定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经本局查证,被本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杭州正客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杭州正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英殿章于2025年7月27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卷烟:爱喜(幻变)2条(220元/条)、爱喜(幻变Presso)1条(220元/条),共计2个品种3条,进货总额为660元(陆佰陆拾元整)。双方当场交货结清货款,杭州正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英殿章拟将非法购入的卷烟用于其经营的场所销售牟利;截止案发之日,尚未售出。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快办>》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三:杭州正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英殿章提供的本人的居民身份证1份、营业执照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杭州正客贸易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现场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采取的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及杭州正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英殿章对行政程序的认可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杭州正客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杭烟处告[2025]第58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杭州正客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正客贸易有限公司当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杭州正客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鉴于杭州正客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情节,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但尚未售出。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2个品种3条,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正客贸易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0.0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