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响水县爽心泉纯净水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志娥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921788856110T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响水县陈家港镇金港村四组(原新河村四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响市监处罚〔2025〕X00003号
当事人从事桶装包装饮用水生产销售。2025年1月3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已停产,对化验室查验检测设备与报送时一致,且可正常使用。现场未能提供出厂检验相关记录材料。   2025年1月8日,当事人投资人谢志娥提供2024年10月以来《出厂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单》、《产品出入库记录》。经查验,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日期为20241115批次的饮用纯净水在《产品出入库记录》中未记录;《出厂检验原始记录》检验的臭氧浓度项目在《检验报告单》未记录。   2025年2月18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化验室查验实验使用的培养基和试剂,发现有卡贝斯?PH检测试纸,生产日期:20200807,保质期至:20230807,已过保质期;精密水质OTO余氯测试液,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23日,保质期为36个月;上述两种试剂均未打开使用。另有1瓶已打开的营养琼脂,有效期:三年,在该产品外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   调查中化验员谢志亮陈述卡贝斯?pH检测试纸、精密水质OTO余氯测试液在实验中无需使用,现在检测pH值通过精密酸度计检测,余氯项目无需检测。营养琼脂作为培养基使用,购买时包装上有生产日期,打开后标识丢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培养基和试剂的进货单据或记录。   当事人生产的饮用纯净水应依据GB19298-2014标准对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等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当事人依据GB4789.3-2016第二法大肠菌群平板计数法检验大肠菌群项目,当事人使用的稀释液为纯净水,未按GB4789.3-20167.1.1要求的使用生理盐水或磷酸盐缓冲液作为稀释液,在平板计数操作中使用的培养基为营养琼脂,未按GB4789.3-20169.2.2要求使用结晶紫中性红胆盐琼脂。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发现当事人同一类型违法行为于2024年被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   当事人在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一周。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一周,并处以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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