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本奕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杰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221MAAJP15K7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街道朝阳社区水之苑一期一单元1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2
(2025)黔0402民初11837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贵州恒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毛**,李*,李*,杨*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2
(2025)云0103民初1676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文山市盛世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贵州本奕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贵州本奕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3
2025-02-05
(2024)渝0151民初794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唐**
游**,贵州本奕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4
2024-12-03
(2024)渝0151民初794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唐**
贵州本奕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游**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5
2022-06-20
(2022)黔0102民初56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林顺物资有限公司
游**,贵州本奕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6
2022-03-28
(2022)黔01民终33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何*,李*
杨**,贵州本奕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纵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杨**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3-15
(2021)黔0221民初6788号
名誉权纠纷
杨*
贵州本奕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法院
8
2022-03-15
(2021)黔0221民初6788号
名誉权纠纷
杨*
贵州本奕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9
2021-12-20
(2021)黔0102民初223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何*,李**,李*
贵州本奕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纵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10
2021-11-08
(2021)黔0102民初223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李*,何*
贵州本奕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贵州纵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19
(2025)黔0402民初11837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贵州恒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毛祥欢;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
2025-11-03
(2025)云0103民初1676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文山市盛世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贵州本奕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3
2024-12-12
(2024)渝0151民初794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唐**
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0
2024-12-30
(2024)云0114民初10107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实钢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8612.8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9-10
2022-03-14
(2021)黔0221民初6788号
名誉权纠纷
杨*、贵州本奕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6-10
2022-03-11
(2022)云0114财保82号
财产保全
云南隆腾实业有限公司、盘州市鸡场坪中屯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657736.51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区人社监罚字﹝2024﹞第34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贵州本奕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拖欠董某武等6人工资人民币共计:肆万伍仟肆佰伍拾叁元整(¥45453.00)。2024年7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西区人社监令字〔2024〕第76号 ),要求你单位在接到我局下发的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董某武等6人被拖欠的工资,你单位逾期未支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安顺市西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账户(户名:安顺市西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塔山支行;帐号:2404030109026451347)。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顺市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贵州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贵州省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影响你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并有可能向社会公布,同时你(单位)或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30000.00元
西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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