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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洪山舒艳斌西医内科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舒艳斌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49DEBX1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176号南湖新城家园东门1-4和1-5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30
(2023)鄂0111民初8146号
劳务合同纠纷
武汉洪山舒艳斌西医内科诊所
袁**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59号
经查明,当事人平时在经营场所一楼大厅治疗区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当事人称,在为患者提供雾化吸入治疗服务过程中,交叉使用在使用期限内(标示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142080163、生产日期:2021-05-06、使用期限:5年)和超过使用期限(标示产品注册证号:赣械注准20192080023、生产日期:2020.03.14,使用期限:五年)的各1台压缩式雾化器,雾化吸入治疗费用10元/次。当事人未对两台雾化器使用情况进行单独记录。自该设备使用至今,当事人未收到过使用该设备治疗患者的不良反应或治疗效果的反馈。当事人使用的该台超过使用期限的“压缩式雾化器”为第二类医疗器械。 另查明,当事人已于2025年12月8日自行将超过使用期限的案涉雾化器交接至洪山区狮子山街珞狮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点进行销毁处理,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还查明,经本局2025年1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洪市监限提〔2025〕2-1222号),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2台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因当事人购进该台涉案过期医疗器械时间较久,购进票据遗失,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向我局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资料,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按规定进行保存。 经比价同品牌同型号“晶康宇”“JKY-F-A04”雾化器在京东平台上的销售价格,分别为198元/台、218元/台、198元/台,其平均销售价格为204.67元/台,涉案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已对该过期医疗器械进行了销毁处理,无法予以没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