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老毕酒饮批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秀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6MA1A6X5TX9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巴彦县巴彦镇太平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02
2022-07-12
(2022)黑0126民初1840号
合同纠纷
巴彦县老毕酒饮批发店、巴彦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85583.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3-31
2021-01-08
(2020)黑0126民初21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彦县老毕酒饮批发店与巴彦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监处罚〔2025〕18号
当事人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上述品牌白酒生产厂家出具的《辨认/鉴定证明书》的辨认结论确认,上述“剑南春”牌白酒(4瓶)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并标明涉案白酒的建议终端零售价,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剑南春”(52度、500ml)白酒,建议终端零售价568元/瓶x4瓶=2272.00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四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
,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之规定,涉案货值共计2272.00元。另查明,当事人陈述上述涉案白酒是当事人向个人回收的,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交易记录。
1、没收涉案白酒:“剑南春”(52度、500ml)白酒4瓶。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10000.00元
-
2025-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