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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天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82057214G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山经济开发区兆勋路20号厂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6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金凯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
2020-12-15
(2020)皖0124民初7365号
定作合同纠纷
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金百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庐江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11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金凯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
2016-10-26
(2016)皖0104民初3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中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3
2016-10-19
(2016)皖0104民初字第3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04
2021-03-22
(2021)皖0102执2581号
其他案由
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国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000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1-04-23
2021-02-01
(2021)皖0104民初43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合肥鹏邦贸易有限公司、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82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4-23
2021-03-24
(2021)皖0104民初431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与合肥鹏邦贸易有限公司、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28
2020-11-17
(2020)皖0124民初7365号
定作合同纠纷
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安徽金百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5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8-07
2020-08-04
(2020)皖0111民初8014号之一
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2-24
2019-10-28
(2019)皖民申28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12-11
2017-12-28
(2017)皖01民终70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9-03-18
2017-06-30
(2017)皖0104行初字第5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9
2018-10-18
2018-01-25
(2018)皖0104执315号
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05735.76元
执行案件
10
2018-08-16
2017-08-01
(2017)皖0104民初18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与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640.1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皖合环(蜀)罚﹝2025﹞29号
2025年11月26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铝单板面漆线采用喷粉+喷漆双工艺共线现场正在进行喷塑粉生产作业有喷塑粉尘产生配套建设的脉冲式覆膜滤芯除尘器正在运行。关于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新增铝单板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2年9月24日通过原肥西县环境保护局批复(肥环建审〔2012〕146号)2018年10月10日通过自主验收2019年7月29日通过原蜀山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保验收(合蜀环验〔2019〕32号)。原环评批复中仅有喷漆工艺技改新增的喷塑粉线2022年10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未履行环评报批手续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圆整(¥360000)同时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6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铝单板面漆线采用喷粉+喷漆双工艺共线现场正在进行喷塑粉生产作业有喷塑粉尘产生配套建设的脉冲式覆膜滤芯除尘器正在运行。关于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新增铝单板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2年9月24日通过原肥西县环境保护局批复(肥环建审〔2012〕146号)2018年10月10日通过自主验收2019年7月29日通过原蜀山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保验收(合蜀环验〔2019〕32号)。原环评批复中仅有喷漆工艺技改新增的喷塑粉线2022年10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未履行环评报批手续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圆整(¥360000)同时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360000.00元
合肥市蜀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6-03-04
2
合蜀消行罚决字﹝2024﹞第0136号
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天)该单位占用防火间距(仓库与1号厂房之间搭建棚子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天)该单位占用防火间距(仓库与1号厂房之间搭建棚子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安徽金锐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合肥市蜀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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