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昆山法奥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葛俊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3301980073Y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昆山开发区柏庐南路1001号博悦万品大厦2号楼1108-1109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07
(2023)苏0583民初117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昆山法奥电梯有限公司
周**
昆山市人民法院
2
2022-06-02
(2022)苏0583民初399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昆山法奥电梯有限公司
昆山京都电梯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6〕250号
经查,位于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1331号酒店大厅东南侧北台的案涉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号:梯11苏EM4781(20))由当事人签约维保,维保合同期限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该梯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5月份。案发前,当事人于2026年1月19日对该梯正常实施定期维保。2026年1月27日,当事人对该电梯底坑电气开关维修后,因疏忽未对控制柜临时短接的底坑安全回路进行恢复,致使该梯在缺少底坑安全回路保护的情况下运行8天。案发后,当事人于执法检查现场对电梯安全回路短接问题进行纠正,底坑各电气开关经测试有效。当事人召开安全警示教育和电梯维保业务培训会,对现场维保责任人作内部处分。因维保合同未对单次维保作业费用进行明确,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从事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整,上缴国库。
15000.00元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8
2
昆市监处罚〔2025〕X00001号
经查,2025年2-3月期间,当事人开展的电梯维保记录共有377条存在异常。其中,2025年2月6日至2025年3月26日期间,实习生把罗忆以葛俊名义对昆山市锦溪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电梯使用单位单人进行电梯维保作业后上传记录,共计223条;2025年2月15日至2025年3月24日期间,实习生任顺以葛强名义对南通市实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等电梯使用单位单人进行电梯维保作业后上传记录,共计154条。期间二名实习生均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述377条维保记录共涉及49家维保服务对象,维保金额为46203.06元。   2025年4月12日,当事人组织内部安全培训和自查自纠进行整改。2025年4月28日,实习生把罗忆已按照相关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任顺因其他原因已不在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按本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40000元、没收金额为:46203.06元
40000.00元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