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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兴龙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30225912171716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卓尼县柳林镇木耳街15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5
(2025)甘3022民初173号
合同纠纷
甘肃翔卓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卓尼县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卓尼县人民法院
2
2023-07-19
(2023)苏05民终739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卓尼县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2-22
(2023)苏0509民初1140号
定作合同纠纷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卓尼县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4
2022-11-21
(2022)甘3022民初80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卓尼县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郭**
卓尼县人民法院
5
2022-03-14
(2021)甘01民初11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
李**,高树杰郭兴文,郭**,卓尼县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绿之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04-20
(2020)甘3022民初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卓尼县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卓尼县人民法院
7
2019-05-17
(2019)甘3022民初26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卓尼县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
卓尼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21
(2025)甘3022民初38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多**
邹*
裁判文书
卓尼县人民法院
2
2023-08-21
(2021)甘01民初11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
甘肃绿之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郭**,郭**,卓尼县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5-08
(2021)甘01民初11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
郭**,甘肃绿之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郭**
裁判文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1-25
(2021)甘01民初11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
郭**,甘肃绿之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02
2023-02-03
(2023)甘3022执保7号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卓尼县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5-27
2022-04-08
(2021)甘01民初11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甘肃绿之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1122699.5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州税稽一罚﹝2025﹞10号
(一)你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份,金额合计148,660.19元,税额合计4,459.81元,造成涉嫌偷税少缴企业所得税15,312.00元。发票流方面,你单位接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计2份,发票号码40314891、40314892,开具金额148,660.19元,税额4,459.81元,价税合计153,120.00元。你单位2021年9月30日0010号记账凭证反映在主营业务成本/建造合同成本/钢材科目下列支成本153,120.00元。经询问你单位实际控制人得知,你单位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陌生电话联系取得,开票方身份信息、地址信息、经营信息均不知道,双方在电话中商谈,由开票方提供发票,并保证发票非假发票,你单位则提出开票金额,双方就开票金额确定开票费用。货物流方面,经实地核查,你单位从兰州等处购进的钢材已全部用于房屋施工建设。对你单位提供的货物购进付款凭证和货物运输付款凭证进行核查,发现发票上载明的销货方甘肃适配商贸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没有业务往来,核查情况与对你单位实际控制人询问时回答的情况一致。资金流方面,你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发票购入费用26,000.00元。2024年平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委托协查税收违法案件,即你单位接受甘肃涵瑞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虚开的2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涉税情况(稽查案件编号:262300020240000012)。2024年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实际购进的钢材没有取得发票,通过陌生电话买入发票。检查组最后以偷税进行税务处理,补缴企业所得税154,524.40元,加收滞纳金64,050.36元,并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154,524.40元70%的罚款108,167.08元。此次受嘉峪关市税务局稽查局委托,协查该单位取得的由甘肃适配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虚开的7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金额525,188.49元,税额14,171.51元,价税合计539,360.00元。通过检查,你单位实际接受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检查中发现,从甘肃适配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的发票与从甘肃涵瑞涛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的发票都由所接听的同一陌生电话在同一时间段提供,2024年检查的时候,你单位具体办理买票的人员没有告诉从甘肃适配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发票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你单位取得的发票属虚开发票,不予在税前扣除,应调增你单位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3,120.00元。
你单位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的行为是偷税,追缴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5,312.00元,并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15,312.00元70%的罚款10,718.40元。
10718.40元
国家税务总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6-13
2
甘州税稽一罚﹝2025﹞号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你单位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的行为是偷税,追缴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5,312.00元,并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15,312.00元70%的罚款10,718.40元。
10718.40元
国家税务总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6-11
3
甘州税稽一罚﹝2024﹞1号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2号)违反税款征收类第十六项裁量基准第二条“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1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该公司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的行为是偷税,建议追缴该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54,524.40元,并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154,524.40元70%的罚款108167.08元。
108167.08元
国家税务总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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