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鄂州市古城路汤臣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4E19EU1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鄂州市古城路169号竹林广场一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07
(2022)鄂07民终3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鄂州市古城路汤臣生活超市
湖北汤臣万货商贸有限公司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5-07
(2022)鄂07民终3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鄂州市古城路汤臣生活超市
周*,湖北汤臣万货商贸有限公司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4-22
(2022)鄂07民终3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鄂州市古城路汤臣生活超市
湖北汤臣万货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233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的产品是于2025年5月20日从孝感汇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名称:“450ML空气清新剂(茉莉香型)”,规格型号:450ML/瓶;购进数量:18瓶;进货单价:15.17元/瓶,进货金额:273.06元,销售单价:18.5元/瓶,销售数量:8瓶,本案货值为:333元,违法所得:(18.5-15.17)*8=26.64元;其中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时,购买了6瓶,对外销售2瓶,剩余10瓶于2025年10月8日全部退回。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后,因销售时间太长,未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的产品“450ML空气清新剂(茉莉香型)”。...[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及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64元; 2.罚款34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66.64元,上缴国库。
34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