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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水韵水务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万江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066766610X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荆州市荆州区学堂洲健康路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6〕22号
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法制计量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对荆州市水韵水务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仓库内有包装标识LXSZ-15□20智能冷水水表30箱(即300只)。拆箱后发现,箱内存放的水表分为以下3种:① LXSZ-15E电子远传水表20只,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号为CPA13F039-42;② LXSZ-15E阀控远传水表10只,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号为CPA11F031-42;③ LXSZ-20E阀控远传水表270只,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号为CPA11F031-42。以上3种水表产品名称均与纸箱包装标识内容不一致。其中,280只阀控远传水表(包含LXSZ-15E和LXSZ-20E) 标识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号CPA11F031-42与当事人提供的3种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号均不一致。...[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3
2
南漳市监处罚﹝2025﹞107号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检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制造销售的阀控远传水表未经型式批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因当事人已经对未安装的阀控水表进行召回,销售到南漳区域内的水表全部安装完毕,无法进行封存处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78720元;合计罚没款:180720元。
2000.00元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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