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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恒旺土特产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月兰注册资本: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21324MA1QE2A59D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泗洪县泗洪东大街南侧水岸城C10幢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8
(2024)苏1324民初243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郭**
泗洪县恒旺土特产品经营部
泗洪县人民法院
2
2024-03-19
(2024)苏1324民初243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郭**
泗洪县恒旺土特产品经营部
泗洪县人民法院
3
2023-12-14
(2023)苏1324民初6760号
产品责任纠纷
宗*
江苏美妮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泗洪县恒旺土特产品经营部,宿迁旺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泗洪县人民法院
4
2023-09-25
(2023)苏1324民初6760号
产品责任纠纷
宗*
江苏美妮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宿迁旺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泗洪县恒旺土特产品经营部
泗洪县人民法院
5
2023-08-08
(2023)苏1324民初6699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沙**
泗洪县恒旺土特产品经营部
泗洪县人民法院
6
2022-07-15
(2022)苏1324民初220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泗洪县恒旺土特产品经营部
刘*,刘*,高安市乾美物流有限公司,朱*
泗洪县人民法院
7
2022-06-29
(2022)苏1324民初220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泗洪县恒旺土特产品经营部
朱*,刘*,刘*,高安市乾美物流有限公司
泗洪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30
2020-06-24
(2020)苏1324执22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泗洪县恒旺土特产品经营部与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10号
泗洪县恒旺土特产品经营部于2026年1月份从农贸市场一流动摊贩杨某手中购进了散装毛刀鱼,进行包装、贴标签销售,共包装了5袋,标签显示名称:散装毛刀鱼,产地:泗洪,保质期:12个月等信息。上述散装毛刀鱼的实际产地为山东,当事人为了更好销售,凸显地方特色,将产地信息标注“产地:泗洪”,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散装毛刀鱼”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共包装5袋,销售价格为10.00元/袋,销售货值金额为50.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处罚金额为:3000元
3000.00元
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2
洪市监处罚〔2024〕00144号
当事人在其位于泗洪县东大街南侧水岸城邦C10幢1号的经营场所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和含有未经安全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的食品,我局于2024年09月20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45.00元,上缴国库; 2.处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45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元
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2
3
洪市监处罚〔2023〕00516号
2023年07月11日,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泗洪县东大街南侧水岸城邦C10幢1号的泗洪县恒旺土特产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店内正在销售“空心挂面”(产品名称:空心挂面,净含量:6×250克,保质期:6个月,生产批号:20230612),未发现当事人销售举报人举报的“黑米”、“湿地珍宝”。该“空心挂面”属于预包装食品,但未标明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属于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空心挂面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报领导批准,本局于2023年07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于2023年08月14日书面通知举报人补充证据,举报人向本局补充提交了物证、书证等资料,证明当事人向其销售“黑米”、“湿地珍宝”的事实。“湿地珍宝”属于食用农产品,标签标明:“品名:银鱼、莲子、芡实、菱角,生产日期:20230601”,未标明产地、生产者等信息,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黑米”属于食用农产品,标签标明:“产品名称:黑米,净含量:500克×6,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0316,生产厂家:泗洪县绿一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地:江苏?泗洪”,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经查:当事人进行了市场主体登记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张月兰的委托代理人王杰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资料进行了当面确认,承认其向举报人销售上述食品情况属实。当事人销售的“空心挂面”从泗洪晚悦商贸中心购进,进货价是56元/盒,零售价是60元/盒,进货30盒,售出了29盒。货值¥1800.00元,违法所得¥116.00元。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6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4
洪市监处罚〔2023〕00452号
2023年05月24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泗洪县东大街南侧水岸城邦C10幢1号的泗洪县恒旺土特产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店内正在销售鸭蛋6盒(产品名称:鸭蛋,规格:18枚/盒,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0401,制造商:泗洪县苏春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标准:GB2749-2015);绿豆粉皮6盒(产品名称:水晶明膜(绿豆粉皮),净含量:500g×4,保质期:20℃以下180天,生产日期:20230515,委托加工:宿豫区裕章绿豆粉皮加工厂,执行标准:GB2760-2014);黑米6盒(产品名称:黑米,净含量:500克×6,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0316,生产商:泗洪县绿一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标明执行标准)。上述食品中,鸭蛋包装宣称“补钙之上品”、“含有钙、磷、铁等多种矿物质”,但未在营养成分表标明相关营养物质含量;绿豆粉皮为淀粉制品,但该产品标注“执行标准:GB2760-2014”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与实际产品不符;黑米未标注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等。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进行了市场主体登记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的上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中,鸭蛋从泗洪县苏春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进货价45元/盒,零售价50元/盒,进货30盒,售出20盒;绿豆粉皮从宿豫区裕章绿豆粉皮加工厂购进,进货价46元/盒,零售价50元/盒,进货30盒,售出20盒;黑米从泗洪县绿一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进货价36元/盒,零售价40元/盒,进货35盒,售出22盒。货值¥4400.00元,违法所得¥268.00元。库存上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15盒(鸭蛋4盒、绿豆粉皮4盒、黑米7盒)已退回厂家。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8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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