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中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宗勇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729188247U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塔什店314国道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7
(2024)新2801民初113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库尔勒中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柴**,明梁百诚(新疆)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15
(2024)新280民初113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库尔勒中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柴洪光;明梁百诚(新疆)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
2024-12-25
买卖合同纠纷
库尔勒中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明梁百诚(新疆)低碳科技有限公司;柴洪光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税稽罚〔2025〕93号
(一)增值税方面问题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施某龙及股东、财务经理高某明在询问笔录中均陈述,你单位销售油品采用的收款方式有微信小程序、对公账户收款二维码、加油员个人微信二维码,涉及公对公业务会采用对公账户转账的方式收款。你单位为了少缴税款采用加油员姚某某、甘某某、臧某三人的微信二维码收款方式收取加油款。
姚某某、甘某某、臧某三人提供了个人微信交易记录明细,结合你单位的《二维码收款微信账单》,你单位通过个人微信收取销售收入,未在账簿上反映造成2022年少申报销售收入873128.76元,2023年少申报销售收入2015590.16元,2024年少申报销售收入3582834.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第一款“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你单位少缴增值税841301.93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你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46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