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浙江普为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磐安尚湖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惠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7MABQE0LR1C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尚湖镇新南街7-9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处罚﹝2024﹞311号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和开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8月29日被本局依法查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被处罚人未经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如下: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上缴国库;被处罚人以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被处罚人未经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如下: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上缴国库;被处罚人以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5000.00元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