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青羊区明强蔬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明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05MA6DF83Y0B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青羊区大庆路76号T-01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羊市监处罚〔2025〕89号
经查明:2025年4月8日,当事人从郫都区土地村蔬菜批发市场里一个蔬菜摊位购进红薯5kg,进价6元/kg,售价7元/kg。2025年5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红薯进行抽检,抽样数量(含备样)为2.37kg。2025年6月10日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GB 23200.113-2018检测出,当事人销售的红薯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检验结果为“0.062mg/kg”,标准规定为“≤0.01mg/kg”,并出具了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202515616)。截止2025年6月12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红薯共计销售5kg,其中2.37kg被抽样送检,剩下的2.63kg已全部卖完,货值金额35元,违法所得5元。\n当事人店铺经营场所面积约3平方米,销售蔬菜,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只有两名从业人员,条件简单,根据《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小经营店包括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店。食品小销售店是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食品销售经营场所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内(不含 100 平方米),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个体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经营场所包括食品销售、贮存等区域。”以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五款“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的规定,当事人属于食品小经营店。\n当事人在购进涉案红薯的时候,没有留存进货票据,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及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没有做进货查验记录和进销存台账,因此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警告;2、罚款500元
500.00元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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