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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福夕苑老年人养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光明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2MA175NJU1N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江湾路191号碳素欣昌小区12号楼1号网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昌处罚〔2024〕0504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26日取得了营业执照,作为独立经营主体,主要从事老年人养护服务工作。2020年1月21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向老人提供餐饮服务。 2024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向院内老人提供餐饮服务后,未对菜品进行留样,且未填写留样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给予警告。2024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改事项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对责改事项整改未完成,拒不改正责改事项,依然存在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的行为,本案无货值金额,且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注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吉林福夕院老年人养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2024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改事项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对责改事项整改未完成,拒不改正责改事项,依然存在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一、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
2024-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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