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醉朗茶舍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禄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822MA6LWD2R04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莎湾纳冠小区一期16-2-6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5〕34号
经查,涉案普洱茶产品是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的“醉朗普洱自制茶”宣传销售的产品,于2024年5月21日在该网店上架涉案普洱茶产品。淘宝网店“醉朗普洱自制茶”的运营是通过淘宝超级直播极简推广计划进行推广,制作费用230.00元,当事人通过线上订单的方式支付。当事人购进的该款茶产品是2024年4月15日推销茶产品的人员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莎湾纳冠小区内当事人店铺进行推销的,现场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1750.00元,在购买时未对推销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
当事人在淘宝平台上的“醉朗普洱自制茶”销售的涉案普洱茶产品标题上有“限量秒杀”内容,其不能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属于虚假宣传,主要目的是为了以“限量”为噱头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自涉案普洱茶产品上架至被查获期间,修改过一次标题,首次使用的标题中并未含有“限量”用语,在使用该标题期间产品销量为30单,后续使用“限量”作标题后,该产品销量为0。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对未查验涉案茶产品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发布普洱茶产品虚假广告的行为,给予广告费用3.9倍的行政处罚,即897.00元(230.00元×3.9倍)(人民币:捌佰玖拾柒元整)。
897.00元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