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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杨河洋琴优选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进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9010MACWBBDY9B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胡杨河市一三七团果蔬批发市场4-08、4-0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师市监处罚〔2024〕550号
2024年7月10日,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苑婕(32000730047)、路二强(32000730069)出示执法证件,在该店实际经营者屈坤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一台笔记本电脑桌面上标题为“第17天”中见“让你永远不得心脑血管疾病”,在标题为“羌王狼酒”的PPT内见“最终达到彻底治愈永不复发的目的”。现场拍摄照片三张。以上现场检查情况由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我局于2024年07月03日立案调查。经询问该店实际经营者屈坤得知,上述PPT及讲解词是屈坤在网上下载,提供给广告公司帮忙制作的,花费广告费120元,用于给前来店内的消费者讲课使用,经查,羌王狼酒共购进180瓶,目前属于品尝阶段,只销售出去3瓶,销售价格100元/瓶,共计30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胡杨河洋琴优选超市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广告费用120元,并获得违法所得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胡杨河洋琴优选超市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3页),证明胡杨河洋琴优选超市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事实。 3.胡杨河洋琴优选超市营业执照、经营者梁进杰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胡杨河洋琴优选超市主体资格。 4.执法记录仪视频一套,证明胡杨河洋琴优选超市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调查及询问情况。 5.实际经营者屈坤微信支付记录截图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售制作广告花费广告费用120元。 6.进货单据、销售单据及厂家资质,证明杨河洋琴优选超市购进及销售羌王狼酒情况。
1.处广告费用1.6倍的罚款192元;2.并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192.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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