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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修元空间茶吧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奕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7MA17CYDM6K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顺达路1369号修正大厦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新不罚〔2023〕1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1年4月21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销售的商品包含预包装食品、热食类食品和自制饮品,当事人在疫情后2023年1月份更换了新的货架,未及时在货架上张贴商品价格标签,且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商品价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8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30日检查发现当事人已于限定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2023年3月28日,超越执法中队接到长春市市长公开电话承办单(流水号:202300379917),投诉人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修元空间茶吧所有销售的食品没有明码标价。经执法人员初步核查,情况基本属实,为查清事实,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等相关证据和违法事实进行了核实,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市监新责改﹝2023﹞8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当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情节,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吉市监联字〔2022〕10号)第22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否,请批示!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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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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