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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佳盛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郁郁注册资本: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EMETWQ4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大道39号原县科技局大楼右侧第一层101-1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90号
经查实,当事人门头招牌内容为“蕲春旗舰店 局在破店 炭火烤肉”等字样,系一家以制作烤肉为主的餐饮门店。经营面积约300平方米,内设零散桌位25台套和2间包厢,食品从业人员10人。 当事人为了博取眼球吸引顾客进店消费,自2025年10月1日起在店门口设置四块广告宣传牌为门店作促销宣传,其中有两块为“美团团购”价格公示牌,内容分别为:一、“美团团购 店好多·省好多 上美团 扫码立减最高12元 劵量有限 先到先得 局在破店·东北炭火烤肉 {跨年专享}豪华2-3人餐 特惠烤肉套餐 8折 ¥189 原价:¥237.4”等字样,该块价格公示牌上原价价格237.4被“--”状符号划线;二、美团团购 店好多,省好多 上美团 扫码立减最高12元 劵量有限 先到先得 局在破店·东北炭火烤肉 50元代金券9折 ¥45 原价:¥50等字样,该块价格公示牌上原价价格50被“--”状符号划线。以上两块价格公示牌内容系当事人自行编辑好后交给广告店制作而成,价格公示牌中的原价价格均被“--”状符号划线。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6年3月16日至2026年3月22日(7日内)期间电脑收银结算凭证,查实当事人线上美团店铺并未产生过“原价:¥237.4和原价:¥50”套餐菜品及代金券的交易记录,未有消费者据此完成购买交易,当事人宣传的“原价”价格实际从未成交过,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店门口设置价格公示牌虚标“原价”价格,以划线价为基准,通过实施价格比较的方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构成了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按照本局要求进行了整改,下架了线上美团店铺的广告宣传内容,撤除了店门口设置的“美团团购”价格公示牌。...[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考虑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个人,结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及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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