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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吴想玲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想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BWBLH44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麻城市白果镇白果大道搬运站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6〕11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开始经营,期间又在美团上开了名为“爱情麻辣烫”的网络店铺,实际店铺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主营麻辣烫,上述“丸之尊”龙虾味球是2026年4月9日从网上川为(广州)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了1袋,购进价是48.00元/袋,网上销售价为1.00/个,截止2026年5月13日共销售了15份,合计金额15元,货值金额15.00元,该商品配料:鱼糜(未发现标注有龙虾肉)等,商品明确标示为龙虾味鱼糜制品,当事人在网上以“龙虾球”为名进行销售,该行为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适用指南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本局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5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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