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振建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代迎春 | 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8MA65T4NF0R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1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川天环城罚字﹝2023﹞第05073号
2023年12月28日,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兴隆街道综合执法队)接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城管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移交单(第2023122804号)》,其附件载明:2023年12月20日10时40分,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市政建管处发现四川中振建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兴隆街道梦溪东二街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未经批准,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之规定。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0日在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梦溪东二街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占用面积约30平方米,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以下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违法照片、改正照片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未经批准,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之规定。根据《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设施,不按照规定补办道路挖掘手续的;(二)超高、超重、超长、超宽车辆或者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行驶或者机动车违反限重、限高、限宽规定在桥涵设施上行驶的;(三)建设有综合管廊的路段,相关公共设施管线不按照要求入廊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或者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之规定,因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严重阻碍交通通行,造成安全隐患,依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严重损坏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和《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市道路、桥梁、市政设施、户外广告、照明类)第11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从重处罚: 罚款:人民币8800元(大写:捌仟捌佰元整)。
880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2024-05-06
2
川天环城罚字﹝2023﹞第00339号
2023年9月17日,四川中振建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天府新区梦溪路东一段明信天府新区新建商品住宅(24 亩)项目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该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之规定,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9 月 17 日,你单位在天府新区梦溪路东一段明信天府新区新建商品住宅(24 亩)项目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以上事实有: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关于香山 156 亩项目二标段等 37 个项目涉嫌违规作业移送依法查处的函》(川天公园城市函〔2023〕475 号)、案件询问(调查)笔录、施工合同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之规定,根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选择―般情形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处罚:对你单位给予一般处罚,处罚款人民币 20000 元(大写:贰万元)。
2000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2024-04-19
3
成城执天府罚字﹝2023﹞第012075号
2023 年 9 月 15 日,四川中振建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明信天府新区新建商品住宅(24亩)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之规定。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在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明信天府新区新建商品住宅(24亩)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以上事实有: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关于移交明信天府新区新建商品住宅(24亩)建设项目涉嫌无证施工函》(川天公园城市函〔2023〕370号)、案件询问(调查)笔录、你单位营业执照、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取得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不具备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依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选择―般情形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和《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类)第8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一般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
15000.00元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03-27
4
川天环城罚字﹝2024﹞第05002号
2023年12月20日,四川中振建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明信天府新区新建商品住宅(24亩)项目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违规从事露天焊接作业。其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遇重污染天气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落实各级预警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之规定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2月20日,四川中振建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明信天府新区新建商品住宅(24亩)项目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违规从事露天焊接作业。以上事实有:《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关于海伦堡玖悦府幼儿园等39个项目涉嫌违规作业移送依法查处的函》(川天公园城市函【2023】567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遇重污染天气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落实各级预警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之规定。根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不具备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选择一般情形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扬尘类)第13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一般处罚, 罚款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
7500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2024-03-26
5
川天环城罚字﹝2023﹞第05063号
2023年11月21日22时19分,你单位在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梦溪东一街明信天府新区新建商品住宅(24亩)项目,未经批准,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活动,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批准,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之规定。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1月21日22时19分,你单位在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梦溪东一街明信天府新区新建商品住宅(24亩)项目,未经批准,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活动,建筑工地内的施工现场管理由你公司负责,但你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22时后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施工照片、施工合同等证据证实。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批准,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之规定。根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不具备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选择一般情形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和《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环境保护类)第4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000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2024-03-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