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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核桃心连心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建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DQ2NP81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核桃乡核桃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3]334号
经查明,当事人大方县核桃心连心超市是由刘建林于2016年12月14日投资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百货销售。2023年5月28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大方县核桃心连心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8瓶生榨椰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提示书,提示当事人自收到提示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其经营的8瓶生榨椰汁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8瓶生榨椰汁仍然没有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 经进一步查明,由于当事人的经营者不重视销售商品应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也没有时间对商品进行标价,且我局执法人员告知其违法行为并要求改正而不改正,仍将场所内8瓶生榨椰汁再未明码标价情况下销售,遂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因当事人未留存进货单据,其在销售该商品的过程中未开具销售凭证,也无相关记录,其经营过程也未建账,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及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的商品的事实; 2.2023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及产品实物照片共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的商品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4.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管理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的商品的事实; 5.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个人真实身份的事实; 6.提示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5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提示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盖章确认。
罚款0.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9
2
方市监处罚[2023]335号
经查明:当事人大方县核桃心连心超市由其经营者刘建林于2016年12月14日经注册登记成立,办理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食品零售经营活动,在开展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份购进了一台计量器具TCS-180电子台秤,并开始用于对其经营的散装食品进行称重销售。该台电子台秤铭牌标示内容为“TCS-180电子台秤 最大秤量:180kg 最小秤量:1kg最大皮重;75kg 工作温度:0-40℃,检定分度数;50kg,检定分度值:50g实际分度值:50g出厂编号:3212934制造日期:2020.11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在使用上述计量器具过程中,当事人以其事情多而忘记拿去检定为由,一直未将其使用的上述计量器具按规定送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并将该计量器具在未经检定的情况下一直正常用于对其经营的散装食品进行称重销售达10个月的时间,于2023年6月2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查获。 当事人在使用上述涉案计量器具对其经营散装食品进行称重销售的过程中,没有建立进销货台账和相关的记录,也没有做账,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涉案计量器具未经检定的事实; 2.2023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时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涉案计量器具未经检定的事实; 3.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营业执照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4.2023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5.2023年6月27日,被询问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个人真实身份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执法人员、当事人、询问人、被询问人、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确认。
罚款0.0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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