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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颂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立睿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CWX7TG2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博地世纪中心2幢3101室(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5﹞125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LV”商标注册证号:第62951889号,国际分类:18,注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公文箱;带轮购物袋;购物网袋;行李箱;手提箱;旅行箱;非专用化妆包;旅行用具(皮件);旅行用衣袋;背包;手提包;旅行包;旅行用鞋袋;皮制帽盒;皮革或皮革板制盒;钱包(钱夹);(女式)钱包;卡片盒(皮夹子);名片夹;钥匙包;行李牌;皮制标签;皮绳;皮肩带;皮制带子;皮制家具罩等;“LOUISVUITTON”商标注册证号:第62951938号,国际分类:18,注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手提包;旅行包;手提旅行箱;公文箱;带轮购物袋;购物网袋;行李箱;手提箱;旅行箱;非专用化妆包;旅行用具(皮件);旅行用衣袋;旅行用鞋袋;皮制帽盒;皮革或皮革板制盒;钱包(钱夹);(女式)钱包;卡片盒(皮夹子);名片夹;钥匙包;行李牌;皮制标签;皮绳;皮肩带;皮制带子;皮制家具等。另经查明,当事人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某某某某中心2幢3101室运营抖音平台店铺“某某某某VintageLavie”(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开设),通过该店铺线上经营二手的奢侈品,包括LV、GUCCI等。当事人经营二手奢侈品流程为客户在抖音平台店铺“某某某某VintageLavie”下单,当事人和客户确认商品细节图,客户确认后,当事人将商品发到第三方质检机构,经质检机构认定“送检样品符合品牌方已售商品的外观细节特征”后,直接从质检机构快递给客户。2025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某某某某中心2幢3101室的经营场所检查,在过道和货架处发现标有“LOUISVUITTON”的包装盒和防尘袋,数量分别是小折包装盒390只、中折包装盒600只、大折包装盒280只,小号防尘袋142只、中号防尘袋93只、大号防尘袋49只;本局在当事人公司养护间发现标有“LV”的拉链头11个、金属链条1条、锁8只,上述产品经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辨认,上述标有“LV”“LOUISVUITTON”的产品“是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是擅自使用权利人《LOUISVUITTON、LV》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当事人陈述,其在抖音平台店铺“某某某某VintageLavie”销售的二手商品系线下二手奢侈品的实体店、个人卖家(下称“供应商”)寄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其通过抖音平台店铺“某某某某VintageLavie”进行对外销售,销售出去之后,收取供应商3%的服务费。被查的包装盒和防尘袋是供应商提供的,原来是用来给二手的“LV”“LOUISVUITTON”商品做外包装盒,但质检机构在检测后因不符合品牌方已售商品的外观细节特征被驳回(2025年3月6日已被告知禁售)后就堆放在公司未及时清理,并未实际使用,因供货方不提供进货来源(供货方微信号:“Aay某某713”“A-D-某某88”),包装盒价值未知,对于当事人陈述被查的包装盒和防尘袋是供应商提供的且实际并未使用,本局予以采信;被查的拉链头、金属链条是当事人从闲鱼平台店铺“某某某某666”购买,被查的锁是当事人从淘宝平台店铺“8888某某猪猪猪”购买,拉链头、金属链条、锁用于二手“LV”“LOUISVUITTON”商品养护使用,并未销售盈利,其中拉链头进货价格300元、金属链条1808元、锁进货价格720元,货值总金额2828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标有“LV”“LOUISVUITTON”商标图形的拉链头、金属链条、锁,与“LV”“LOUISVUITTON”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其行为属于侵权“LV”“LOUISVUITTON”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一、罚款人民币10000元,二、没收涉案拉链头11个、金属链条1条、锁8只。<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使用的标有“LV”“LOUISVUITTON”商标图形的拉链头、金属链条、锁,与“LV”“LOUISVUITTON”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其行为属于侵权“LV”“LOUISVUITTON”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一、罚款人民币10000元,二、没收涉案拉链头11个、金属链条1条、锁8只。
1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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