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省织金县平商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乃敏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MA6J6T3T3K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熊家场镇屯口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6
(2025)黔0111民初44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盛大柳工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骆*,杨**,徐**,贵州省织金县平商矿业有限公司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0
(2025)辽1004民初10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北方重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贵州省织金县平商矿业有限公司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3
2025-05-16
(2025)黔0524民初3432号
合同纠纷
织金县明远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省织金县平商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4
2025-05-14
(2025)闽0181民初430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
徐**,贵州省织金县平商矿业有限公司
福清市人民法院
5
2022-05-26
(2022)黔0524民初2275号
劳动争议
贵州省织金县平商矿业有限公司
康**
织金县人民法院
6
2022-05-25
(2022)黔0524民初23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保山十杰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织金县平商矿业有限公司,徐**
织金县人民法院
7
2022-05-16
(2022)黔0524民初2278号
劳动争议
贵州省织金县平商矿业有限公司
张**
织金县人民法院
8
2021-10-15
(2021)黔0524民初673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陈**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徐**,贵州省织金县平商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9
2021-10-11
(2021)黔0524民初673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陈**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织金县平商矿业有限公司,徐**
织金县人民法院
10
2021-08-19
(2021)黔0524民初549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福建永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省织金县平商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08
(2025)黔0111民初44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盛大柳工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21
2020-07-10
(2020)黔0102行初245号
其他(资源)
徐**与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织能﹞煤安罚﹝2025﹞67号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国安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煤矿于2025年4月30日开展隐患排查时查出矿井回采煤量为0万吨,单个采煤工作面生产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4个月,接续采面12102采面计划2025年10月才能形成,存在采掘接续紧张,煤矿虽于2025年5月20日制定并执行《贵州省织金县平商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熊家场乡国安煤矿采掘接替方案》,但煤矿至今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鉴于煤矿系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裁量),按第三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的行政处罚
8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10-11
2
黔﹝织能﹞煤安罚﹝2025﹞32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32-1号
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1)副斜井井口阻车器损坏,不能正常使用。(2)副斜井使用提升机提升,井口设置的地托绳轮(辊)被卡住,未保持转动灵活。(3)2025年5月14日凌晨1时49分,煤矿正常使用的2#主通风机故障停运后,未在10min内启动备用通风机(实际在19min后重新启动2#主通风机)。2.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12101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过风门墙的水沟未设控风设施。(2)2021年11月,由中国矿业大学出具的《贵州省织金县平商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国安煤矿一采区西翼龙潭组中段煤层(16、17、21号)瓦斯风化带分析报告》结论为国安煤矿一采区西翼龙潭组中段煤层(16、17、21号)瓦斯风化带垂深约为57m,宽度约为91m,该报告未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3.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12101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带式输送机中部设置的跑偏防护装置距托辊外端50mm,超过20mm的要求。(2)1336中部车场轨道大巷采用30kg/m的轨道,在此线路上存在1处采用24kg/m的道岔,道岔型号低于轨道型号。(3).11601运输联络巷(斜长约50米、倾角约10°)采用JSDB - 13双速多用绞车提升,该提升装置不具备过卷和过放保护、超速保护、限速保护、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闸瓦间隙保护等功能。(4)12101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内的水泵馈电开关金属外壳没有保护接地。
1.鉴于煤矿有3台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鉴于煤矿系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两个违反同一法律条款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总工程师陈奇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3.鉴于煤矿有3台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55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6-17
3
黔﹝织能﹞煤安罚﹝2024﹞154号
1.煤矿未对李德庆、殷耀明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便安排入井进行巷道清理工作。2.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未配备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通防科长及机电科长,防突、地测、机电技术人员均仅配备1人。3.井下安设的 10 台甲烷传感器、8 台一氧化碳传感器、9 台温度传感器、6 台风速传感器、2台粉尘传感器、2台管道甲烷传感器均超过检验有效期,未重新送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4.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
分别1.鉴于系煤矿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2.经查证,煤矿自2024年4月18日起自行停产至10月4日现场检查时,在此期间煤矿属于非生产经营状态,煤矿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直接涉及影响安全生产的井下作业区域,未因此行为产生危害后果,未对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影响,依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三项、第七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不予处罚。3.经查证,煤矿自2024年4月18日起自行停产至10月4日现场检查时,在此期间煤矿属于非生产经营状态,煤矿10台甲烷传感器和8台一氧化碳传感器超检验有效期未重新送资质单位检验,虽直接涉及停产期间入井通风排水等井下作业区域,但煤矿制定了入井通风排水必须有瓦检员检测瓦斯(其业务范围含检测一氧化碳)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井下准确测定甲烷及一氧化碳等气体予以保证,鉴于此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未对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影响,依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三项、第七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不予处罚。4.煤矿自2024年4月18日起自行停产至10月4日现场检查时,在此期间煤矿属于非生产经营状态,煤矿已自行排查整改此隐患(在2024年8月的隐患整改记录上已经显示在整改中),设备已采购到矿等待厂家安装,鉴于此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未对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影响,依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三项、第七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不予处罚。合并处罚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12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11-03
4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4﹞1-044号
1.从业人员违章作业。11702回风巷超前支护区安设的JSDB-16双速绞车违反使用说明书规定反向使用,钢丝绳位于操作侧;11702采煤工作面未按照回采作业规程要求邻架移架,而是本架移架;11702采煤工作面使用的ZY3200/09/21型掩护式液压支架产品说明书、11702采煤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中明确该型液压支架适应工作面倾角≤35°,但是11702采煤工作面最大倾角为38°;11702采煤工作面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倾角为22°~38°,液压支架未按照使用说明书、回采作业规程要求对所有支架采取防倒、防滑措施,仅在下端使用一根防倒油缸;2.1255机轨合一大巷带式输送机设置3组防跑偏装置,中部的一组距托辊端部边缘40mm,超过20mm的要求;3.121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带式输送机机道逆向隔断装置不能有效隔断通道;121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带式输送机机道中部未设逆向隔断装置;4.主平硐装有带式输送机并兼作进风井,未装设自动报警与自动灭火装置,未敷设消防管路;5.煤矿与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及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监控系统未实现与上一级管理部门(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网;6.未按规定设置温度传感器,地面压风机未设置温度传感器;7.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8.121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风门联锁装置失效。
分别1.给予警告并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2.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3.处肆万元的罚款(¥40,000.00);4.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5.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6.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7.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8.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合并给予警告并处壹拾捌万伍仟元的罚款(¥185,000.00)
34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4-30
5
2024-17、2024-17-1、2024-17-2、2024-17-3、2024-17-4
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煤矿未针对11601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供风改造作业建立防止工作面通风设施、设备不可靠或损坏致停风、瓦斯超限的安全风险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有效管控措施,2024年1月24日煤矿对11601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风筒进行改造、更换,未对该工作面改造、更换风筒时通风设施、设备不可靠或损坏而导致工作面停风、瓦斯超限的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及管控,现场更换风筒过程中正在运行的备用局部通风机连接风筒处脱节,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正在连接风筒(暂不能运行),导致工作面停风,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为1.02%,报警时长为1秒;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2024年1月24日煤矿对11601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风筒进行改造、更换,现场作业人员进行风筒改造、更换时未严格执行《11601运输底抽巷供风改造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现场盯守领导通风队长徐贵林未制止和纠正,导致更换风筒过程中正在运行的备用局部通风机连接风筒处脱节(连接不牢固),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正在连接风筒(暂不能运行),导致工作面停风并造成瓦斯超限;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2024年1月24日煤矿对11601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风筒进行改造、更换,总工程师卢学方未认真安排、督促风筒改造、更换工作并严格执行《11601运输底抽巷供风改造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现场作业人员进行风筒改造、更换时未严格执行《11601运输底抽巷供风改造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导致更换风筒过程中正在运行的备用局部通风机连接风筒处脱节(连接不牢固),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正在连接风筒(暂不能运行),导致工作面停风并造成瓦斯超限;4.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11601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改造后的局部通风机风筒未严格未按照《11601运输底抽巷供风改造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求“风筒吊挂要平、直、稳,避免车剐,逢弯必须使用铁质转弯风筒,要求平整自然”进行吊挂,现场检查时工作面转弯处未使用铁质风筒,工作面回风流中段风筒被调度绞车钢丝绳拉扯,易导致风筒脱落;(2)1170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绞车信号装置设置在巷道内,未执行“行车不行人”的规定;(3)11702综工作面设置的挡矸网未正常使用,现场作业人员在15-19#支架段处理漏顶时未在上方设置挡矸网,违反《11702综采工作面过顶板破碎段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第44-51#综采支架段端面距达1.2m,超过《11702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的“端面距0.3m”规定;(4)121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基点牌板内容填写错误,根据《121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K0+375m-495m)瓦斯治理达标评价报告》该工作面该循环实际允掘距离90m,牌板填写允掘距离7m;(5)机电矿长宋小林入井带班期间在中央变电所睡岗,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煤矿“双回路”高压巡线人员吉章双、韦厚演未取得高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6.121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控制风流的正向风门、11601运输底抽巷与原11601运输巷之间联络风门均联锁失效,风门均能同时打开;7.煤矿更换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时,未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8.11702综采面回风巷第一、二部绞车提升钢丝绳没有做到每天检查1次,现场检查钢丝绳检查记录显示检查日期截止2024年1月23日,无1月24日检查记录.钢丝绳检查记录显示检查人员为彭章寿,地面查询人员定位系统无2024年1月22日入井记录。
1.鉴于煤矿未建立该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行政处罚;2.鉴于通风队长徐贵林有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 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通风队长徐贵林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总工程师卢学方有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总工程师卢学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煤矿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条款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矿长梁贵军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对安全副矿长方焕恩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鉴于机电副矿长宋小林已被煤矿辞退,对其不予处罚;5.鉴于煤矿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6.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7.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全、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8.鉴于煤矿仅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元整(¥188,000.00),对矿长梁贵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对总工程师卢学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对安全副矿长方焕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对通风队长徐贵林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处罚。
387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2-22
6
2023-190、2023-190-1、2023-190-2、2023-190-3
1.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2023年10月27日,重庆光可巡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监控及自动化管理平台进行调试,调试过程中由于厂家工作人员频繁误操作停止、启动选项,机电矿长督促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及时停风时长达30分36秒,造成11601回风底抽巷主、备局部通风机于9时05分48秒同时停止运转停风时长达30分36秒,造成11601回风底抽巷T1甲烷传感器于09时23分56秒至09时36分26秒超限报警,最大值2.43%,超限时长12分30秒,T2甲烷传感器于09时35分50秒至09时38分20秒超限报警,最大值1.83%,超限时长02分30秒;2.11601运输底抽巷反向风门之间的距离小于4m,实测为3.5m;3.12102运输巷风门处安设的有线调度电话不具备直通功能;4.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未开展防突知识培训,现场检查时,煤矿不能提供培训印证资料;5.未按要求每10日进行1次全面测风,主平硐最近一次测风日期为:2023年9月17日。
1.鉴于机电副矿长郑念东已被辞退,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不予处罚;2.经调查核实,11601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是全岩工作面,不适应《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突出煤层的井巷揭煤、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 2 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4m”的情形,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处罚;3.鉴于煤矿未对配备的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保证正常运转,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的行政处罚;4.经调查核实,地测副总工程师葛新安、安全副总工程师夏冰通过的安全资格证培训内容已包含防突知识培训,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处罚;5.鉴于煤矿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对矿长梁贵军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对总工程师卢学方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8,000.00),对安全副矿长刘达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合并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对矿长梁贵军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对总工程师卢学方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对安全副矿长刘达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8,000.00)的行政处罚。
92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12-04
7
2023-79、2023-79-1、2023-79-2、2023-79-3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11601运输底抽巷联络巷口往里16m至18m段巷道顶板裂隙,有瓦斯涌出,煤矿未针对该工作面停风顶板裂隙瓦斯涌出易导致瓦斯超限的风险进行分析,也未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2023年6月2日零点班11601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因故停风后,原11601工作面采空区瓦斯通过巷道顶部裂隙涌出,造成11601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T5、T2甲烷传感器相继超限报警,T5甲烷传感器报警最大值6.21%,报警时长2时45分24秒,T2甲烷传感器报警最大值3.02%,报警时长2时33分58秒;2.主要负责人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2023年4月16日矿井因双回路瞬间失电,无人及时送电导致11601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止供风长达12分37秒,造成11601运输底抽巷T5甲烷传感器发生超限报警,最大值1.72%,超限时长为6分32秒,矿长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23年6月2日该工作面又因停电停风,无人及时送电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供风长达3小时36分钟07秒,造成11601运输底抽巷T1、T5、T2甲烷传感器相继超限超限报警,T1甲烷传感器最大值1.01%,累计超限时长3分25秒,T5甲烷传感器最大值6.21%,超限时长为2时45分24秒,T2甲烷传感器最大值3.02%,超限时长为2时33分58秒;3.2023年6月2日03时30分矿井二回路(龙安线)因雷雨天气影响,井下中央变电所二回路掘进工作面备用局部通风机专用总馈电开关跳闸,导致二回路(龙安线)负荷的11601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备用局部通风机、11601回风底抽巷掘进工作面备用局部通风机、121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备用局部通风机、121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备用局部通风在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不能自动启动;4.未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023年6月2日织金县气象局发布雷雨黄色预警信息,雷电暴雨期间,煤矿未按照制定的《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制度》要求安排地面、井下重要场所值班值守,2023年6月2日零点班井下变电所无人值守,井下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备用局部通风机不能自动启动时,未及时人工送电,导致11601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停风3小时36分07秒,造成工作面T1、T2、T5甲烷传感器相继超限报警,报警时长分别为3分25秒、2小时33分58秒、2小时45分24秒,报警浓度最大值分别为1.01%、3.02%、6.21%。
1.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的行政处罚;2.对矿长王启海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行政处罚;3.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行政处罚;4.给予警告,并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对安全副矿长王涛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对机电副矿长代兴平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的行政处罚。
136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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