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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锦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运玉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E7AKPA9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东瑞四路568号1号楼305室(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路政罚〔2026〕30380
-
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肆拾玖元整。
2649.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6-06-30
2
杭萧进化罚决字﹝2025﹞第000021号
当事人杭州锦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在浙江省进化镇裘家坞村牌坊对面场地实施了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建筑垃圾领域)》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裁量,“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涉及建筑垃圾体积在100m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0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
2025-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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