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锦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运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E7AKPA9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东瑞四路568号1号楼305室(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进化罚决字﹝2025﹞第000021号
当事人杭州锦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在浙江省进化镇裘家坞村牌坊对面场地实施了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建筑垃圾领域)》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裁量,“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涉及建筑垃圾体积在100m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0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
2025-12-18
2
杭路政罚﹝2025﹞30311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6月03日13时45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17线27K+500检查时发现杭州锦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锦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捌拾元整。
1278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04
3
杭路政罚﹝2025﹞30307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6月03日13时45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17线32K+200检查时发现杭州锦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锦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贰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贰拾伍元整。
12325.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04
4
绍柯柯岩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29号
当事人杭州锦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联络线里庄村地块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警告。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办事处
2025-06-03
5
绍柯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35号
当事人杭州锦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车辆于2025年4月3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远瞻路美女山隧道旁运输途中车辆带泥运行,该行为违反《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3第一类第一档,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