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嘉华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朴长哲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MAE7GJBX8K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107号前进工业公司院内11号车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河东市监处罚〔2026〕177号
经查,当事人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的“泰国进口蚕丝RAY面膜”是2025年3月3日从北京安住当下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共购进了6片面膜,于检查当日已全部售出,平台显示库存为0,购进价格为4.5元/个,销售价格为8.9元/个。该面膜无中文标签。当事人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记录、供货者的资质和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信息。当事人已于2025年12月30日提供了改正后的照片,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1.没收违法所得26.4元;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2
津河东市监处罚〔2026〕182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7.8元。
5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3
津河东市监处罚〔2025〕454
天津万嘉华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等。
一、当事人在美团上销售的“芝士夹心饼干(Member’s Mark)”,进价为49.8元一盒,拆开销售3.5元一袋,该款袋装饼干只有产品名称,无其他标识。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进货票据、检测报告。经查,该款袋装商品是当事人拆开一盒名为“芝士夹心饼干 Member’s Mark ”的商品单独售卖,盒装的饼干为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本办法用语的含义:(七)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因此,当事人销售袋装的“芝士夹心饼干(Member’s Mark)”本质为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
但是当事人销售的该款散装食品,只有产品名称,无任何其他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满足了销售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的构成要件。
二、当事人在美团上销售的“众创二代一次性无痛打耳洞穿耳器”,进价5元/个,售价6.5元/个,共进购了15个,销量为3个,库存12个,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检测报告、销售记录。该款产品使用方法是用手动按压的方式达到穿耳的效果,但是使用不当可能会危及人身安全,因此,该产品理应在外包装上标注警示标示或者中文警示信息,但是该款产品未在包装上标注上述信息,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满足了销售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产品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货值金额:6.5×15=97.5元;违法所得(6.5-5)×3=4.5元。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9.75元
9.75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