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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瑞(哈尔滨市)新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向阳注册资本:100.000000万美元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0MACMCRQH2P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尚志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街8号,601,602房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建罚字〔2026〕第002号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单位在开工前已办理部分前期手续,开工时间多于一个月,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版行政许可类)>>第2405071条"从重处罚阶次中对已办理部分前期手续,开工时间多于一个月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1.8%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补办施工许可证。2.对你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986125.66元1.5%的行政处罚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捌佰元,¥:59800元。3.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项目负责人张佳斌(身份证号:2*****************5)处单位罚款人民币59800元7%的行政处罚人民币(大写)肆仟壹佰玖拾元,¥:4190元。
59800.00元
尚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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