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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振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81MA2G6YWY2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新河镇东门街5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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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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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3〕1546号
(一)2023年5月份,当事人在未取得登记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经营配制酒,把杨梅、白糖加入散装白酒中制成杨梅酒,把桑葚、白糖加入散装白酒中制成桑葚酒。杨梅酒、桑葚酒瓶身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至2023年7月6日案发。 (二)2023年5月份,当事人把从宣城市宁国府酒厂购进的散装白酒,和从市场上购进的枸杞、人参、桂圆、虫草花、冰糖混合一起制成配制白酒。配制白酒瓶身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其中配制白酒瓶身的配料表中表明有菟丝子,但实际上当事人未加入菟丝子。至2023年7月6日案发,当事人共配制标注菟丝子的配制白酒12斤,销售价为30元/斤,销售款为360元。 (三)当事人食品经营使用面积为28.88平方米。
一、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许可,擅自生产销售配制酒,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限期补办,罚款200元。 二、当事人生产的配制酒外包装上没有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改正,罚款500元。 三、当事人生产的配制白酒外包装配料表中标注菟丝子,但实际配制白酒中没有加入菟丝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违反所得360元,罚款5000元。 以上三项合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反所得360元;2.罚款5700元。
57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