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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县鲜味佳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赖志强注册资本:1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6MA3AE9JX3W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六里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宜市监处罚﹝2026﹞32号
经查明:2026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抚州市宜黄县六里铺的宜黄县鲜味佳食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生产环境不符合申报食品经营许可证时的条件要求,涉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处理的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1月19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抚宜市监食责改〔2026〕01号;限期于2026年2月18日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详见抚宜市监责改〔2026〕01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3日再次对该公司检查发现食品生产者条件发生变化仍未按规定处理。 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宜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2
抚宜工商市监食处罚〔2024〕70号
当事人宜黄县鲜味佳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9月初,在位于宜黄县凤冈镇六里铺的宜黄县鲜味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生产的产品标签如下:1)产品名称:鸡肉小串,产品类别:速冻调制食品(生制品、非即食),执行标准:SB/T10379,SC11132108800629,生产日期:见封口,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扬州文达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邵伯工业园区诚意路,电话:15358527088,数量:40箱。2)产品名称:味文小串,产品类别:速冻(生制品 非即食),执行标准:SB/T10379,SC11132108800629,生产日期:见封口,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扬州文达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邵伯工业园区诚意路,电话:15358527088,数量:40箱。商品标签没有如实标明厂名、厂址,以及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类别载明为肉制品,食品类别代码:0403,品种明细:冷冻预制调理肉类;实际生产的食品外包装上食品类别为速冻食品,类别:1102,品种明细:速冻调制肉制品;当事人以鸡肉小串的成本价是110元每箱(13公斤),销售价是120元每箱(13公斤);味文小串的成本价是110元每箱(13公斤),销售价是120元每箱(13 公斤),截止到案发日为止,均未销售,被我局依法扣押在冷冻仓库,涉案货值金额共9600元。2024年9月5日报分管局长批准同意对当事人宜黄县鲜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食品和虚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的速冻食品“鸡肉小串”、“味文小串”其外包装上标注的食品类别为速冻调制食品SB/T10379、标注虚假的食品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肉制品, ***,速冻食品,其他食品等”;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已经构成生产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食品和虚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0000.00元
宜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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