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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3789389112E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滨江道1号金谷大厦1002-100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2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
2025-10-14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3
2025-10-10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4
2025-09-29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5
2025-09-18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6
2025-09-17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7
2025-09-15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8
2025-09-11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9
2025-08-28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10
2025-08-26
(2025)冀0392民初559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秦皇岛润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3-18
(2024)津0103民初1694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学宗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
2023-11-11
(2022)津0116民初2868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和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旭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3
2023-10-31
(2023)津0116民初28686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旭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4
2023-10-15
(2023)津0116民初10769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旭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5
2023-09-10
(2023)津0103民初7286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河北加梯乐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6
2023-09-03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旭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7
2023-08-29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旭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8
2023-07-04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河北加梯乐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9
2023-07-04
(2023)津0103民初7286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河北加梯乐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10
2023-05-18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旭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0
2024-02-29
(2023)津0114执857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花样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3-21
2024-11-26
(2024)冀02民终830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9-26
2024-03-20
(2024)津0103民初1694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学宗某某学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3-28
2024-02-23
(2024)津0104执485号
合同纠纷
迅达某乙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4-03-01
2024-01-20
(2024)津0104执487号
委托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爱仕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4-02-05
2023-12-28
(2023)津03民终1195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4-01-31
2023-10-20
(2023)津0116执2962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某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3-07-19
2022-04-14
(2022)津02民特41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3-06-29
2023-03-29
(2023)津0104民初2944号
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爱仕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742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3-06-29
2023-03-29
(2023)津0104民初2943号
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爱仕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9125.8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河西市监处罚﹝2026﹞292号
当事人与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维保合同,约定2025年11月12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由当事人负责天津市中交富力天禧小区内20台电梯的维保工作,约定维保费用为377。36元/台/月(不含税)。当事人因季节转换及电梯实际情况,于2026年4月30日至5月20日期间陆续对中交富力天禧小区聚禧花园小区内9部电梯进行换季维保作业,作业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维保记录,也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5月12日的维保作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要求,满足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之构成要件。本案违法所得1698。12元。
1。没收违法所得1698。12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5
2
路北市监处罚﹝2026﹞24号
经查,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与竹林里东晖苑小区签订维保合同,保养服务期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为上述小区36部电梯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合同总价为133200元。单部电梯单次维护费用约为154元。2025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随机抽取111#西单#电梯北10月下半月维保记录及当日轿厢监控录像进行比对调查,维保记录显示赵兴、张田义两名工作人员在2025年10月16日进行维保作业,但调看轿厢监控录像发现111#西单#电梯北的维保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下午14时20分左右,只有单人进行维保。维保人员进入电梯前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维保期间保洁可随意进入电梯。通过对维保方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进行询问,其承认111#西单#电梯北的维保日期为2025年10月17日,记录因工作人员失误才填写为16日,另一人未参加维保但签名且维保中没有尽到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一份、《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产品合格证一份,证明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定期进行检验、依法取得许可资质,当事人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项目、期限、费用等。 3、当事人授权代理人董小峰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其合法自然人身份及其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等事项;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及送达回证,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指令书 5、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涉案电梯2025年10月下半月半月维保记录复印件及对应的监控视频光盘、维保单位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电梯维护保养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当事人电梯维护保养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 罚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肆元整(154)。 当事人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时维保人员不足两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依据《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每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超过三十部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建议对当事人: 责令限期改正。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上缴财政。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肆元整(154)上缴财政。
35000.00元
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3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94号
经查,当事人负责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通过对特种设备产权单位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经理张剑的询问,张剑称4月18日上午有商户进行装修,电梯是搬运工程材料时给磕碰的,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将发生问题的情况于4月18日中午12:13用电话通报给当事人的维护保养工作人员。而当事人在2025年4月23日进行半月一次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中,全部标记为合格,未对维护保养中的问题如实进行记录。当事人和行为满足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构成要件,经计算,本案违法所得230元。
1、处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30元。
10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3
4
津辰市监处罚﹝2024﹞1642
经查,当事人未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红郡雅苑小区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存在以下问题:1、在两台电梯内张贴的维保公示显示最后一次维保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2、2台电梯维保记录显示:2024年3月15日电梯维保人员签字为刘志超,李治龙。电梯维保公示显示:2024年3月15日,维保人员为:方舟、刘志超。3、2台电梯维保记录显示:2024年6月21日进行的维保,维保公示显示2024年6月20日进行维保。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辰市场监特令﹝2024﹞第40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2024年1月至案发,当事人未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满足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的构成要件。无违法所得。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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