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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南国医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锦元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402061730728F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崇左市江南路12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1
(2025)桂1402民初2317号
合伙合同纠纷
黄**
林**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0
(2025)桂1402民初2317号
合伙合同纠纷
黄**
林**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4
(2025)桂1402民初2317号
合伙合同纠纷
黄**
林**
裁判文书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卫医罚〔2024〕14号
2024年4月29日收到崇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的许世音投诉事件情况说明,患者许世音反映,2023年4、5月时,他因男性健康问题前往南国医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患者认为该院存在夸大病情、过度诊疗以及诱导消费的嫌疑,因此要求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相应的处罚,并退还所有相关费用。2024年4月30日崇左市江州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崇左市江南路128号崇左南国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未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中的适用范围及禁忌症使用医疗器械;2、未建立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章;3、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1、崇左南国医院未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中的适用范围及禁忌症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临床使用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诊疗规范、操作指南、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等,遵守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禁忌症及注意事项,注意主要风险和关键性能指标。”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规定,责令崇左南国医院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崇左南国医院未建立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规定,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的规定,责令崇左南国医院限期改正。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崇左南国医院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于2024年5月30日前改正。
-元
崇左市江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4-05-08
2
江市监处罚[2023]3059号
当事人崇左南国医院是投资人林锦元于2013年2月4日投资成立的,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址位于崇左市江南路128号,经营范围为预防保健科、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皮肤科(门诊)、中医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5月25日在崇左市江州区沿山路的江州区朋成广告制作部印制广告内容相同的宣传海报1幅、宣传单500张,制作费用共208元,其中:宣传海报28元、宣传单180元,宣传海报、宣传单广告内容为:“崇左南国医院……数字化口腔重装升级2680元/颗,微创种植牙,-美学设计?主任亲诊-……隐形矫正¥8999……-进店礼- 免费全口牙齿检查 免费CT+全景片 免费儿童涂氟防蛀牙 报名到院?享特价项目@不容错过速购一波 超声波洁牙¥39 特价 品牌补牙¥89/首颗 特价……微创种植牙¥2680 特价,VIP美牙热线18070709063, 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路128号(江州区武装部对面)”,在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的情况下当事人于印制当天起在院内发布。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该院大门内宣传资料架旁摆放上述宣传海报,当事人未向我局执法人员出示上述广告内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2023年7月14日询问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2023年5月6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桂)医广〔2023〕第05-06-245号],一并提供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内容为:“发布媒体类别:报纸、期刊、户外、印刷品、网络;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崇左南国医院;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科专业、急诊医学科、口腔科(门诊)、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接诊时间:8:00-21:00;地址:崇左市江南路128号;联系电话0771-7831339”,上述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中的内容与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院开展现场检查发现的院内海报内容并不一致。当事人除在院内通过海报形式发布上述未经审查的广告内容外,还通过该院前台进行发放上述广告相同内容的宣传单,自在院内摆放宣传海报及在前台发放纸质宣传单发布上述广告内容以来,当事人没有接到涉及上述广告内容方面问题的投诉或者反馈,2023年6月6日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已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未被有关行政机关处罚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桂)医广〔2023〕第05-06-245号)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各1份。二、2023年5月25日江州区朋成广告制作部向当事人出具的江州区鹏成广告装饰部制作单(加盖江州区朋成广告制作部公章)复印件1份。三、2023年6月6日《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
罚款0.0208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208.00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