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南国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锦元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402061730728F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崇左市江南路12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1
(2025)桂1402民初2317号
合伙合同纠纷
黄**
林**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0
(2025)桂1402民初2317号
合伙合同纠纷
黄**
林**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4
(2025)桂1402民初2317号
合伙合同纠纷
黄**
林**
裁判文书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6
(2025)桂1402民初2317号
合伙合同纠纷
黄**
林**
开庭传票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3
2025-07-18
(2025)桂1402民初2317号
合伙合同纠纷
黄**
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5﹞150号
经查实,该院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该院正常开展诊疗服务。2025年0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崇左市江南路128号的崇左南国医院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院牙科诊室储物柜、配药室操作台摆放有待使用医疗器械、药品:1.标称“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生产企业:江苏省永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扬州市头桥镇立新桥;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82660161;规格、型号:7.5无粉麻面/弯型手指,壹副装;生产批号:20221117;生产日期:20221117;失效日期:20241116]3副;2.标称“牙科酸蚀剂” [生产企业:武汉高登齿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庙山大道9号东湖高新产业创新基地13#厂房401、402、501室,注册证编号:鄂械注准20222173998,型号:G37,使用期限:两年,批号(生产日期):20230417]1盒;3.标称“医用隔离垫”[制造商:扬州牙宝宝口腔用品有限公司;地址:扬州广陵区李典镇悦来路32-1,产品备案号:苏杨械备20200109,规格型号:124-602长方形三用枪罩6.3×25.5cm,100片/盒,有效期:3年,批号:210310,生产日期:2021-03-10]2盒(均已拆封使用);4.标称“一次性医用帽”[生产企业名称:河南瑞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丁栾工业区,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212140809,规格/型号:圆顶帽,数量:20,生产批号:230103072,生产日期:2023年1月3日,使用期限:二年]2包(均已拆封使用,共计11个);5.标称“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带针” [生产企业: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城胜利南路39号;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93141756,型号:B1-1T,配针规格:0.7×24TWLB,生产日期:20230612,生产批号:批20230612,失效日期:20失20250611 ]13套;6.标称“注射用头孢曲松钠”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3337,产品批号:EJ230507,生产日期:2023.05.31,有效期至:2025.05.30 ]3支。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涉案的1.“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于2023年12月13日从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涉案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江市监强制〔2025〕61号);二、对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三、对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2000元。
6000.00元
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2
江卫医罚〔2024〕14号
2024年4月29日收到崇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的许世音投诉事件情况说明,患者许世音反映,2023年4、5月时,他因男性健康问题前往南国医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患者认为该院存在夸大病情、过度诊疗以及诱导消费的嫌疑,因此要求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相应的处罚,并退还所有相关费用。2024年4月30日崇左市江州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崇左市江南路128号崇左南国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未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中的适用范围及禁忌症使用医疗器械;2、未建立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章;3、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1、崇左南国医院未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中的适用范围及禁忌症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临床使用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诊疗规范、操作指南、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等,遵守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禁忌症及注意事项,注意主要风险和关键性能指标。”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规定,责令崇左南国医院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崇左南国医院未建立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规定,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的规定,责令崇左南国医院限期改正。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崇左南国医院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于2024年5月30日前改正。
-元
崇左市江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4-05-08
3
江市监处罚[2023]3059号
当事人崇左南国医院是投资人林锦元于2013年2月4日投资成立的,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址位于崇左市江南路128号,经营范围为预防保健科、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皮肤科(门诊)、中医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5月25日在崇左市江州区沿山路的江州区朋成广告制作部印制广告内容相同的宣传海报1幅、宣传单500张,制作费用共208元,其中:宣传海报28元、宣传单180元,宣传海报、宣传单广告内容为:“崇左南国医院……数字化口腔重装升级2680元/颗,微创种植牙,-美学设计?主任亲诊-……隐形矫正¥8999……-进店礼- 免费全口牙齿检查 免费CT+全景片 免费儿童涂氟防蛀牙 报名到院?享特价项目@不容错过速购一波 超声波洁牙¥39 特价 品牌补牙¥89/首颗 特价……微创种植牙¥2680 特价,VIP美牙热线18070709063, 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路128号(江州区武装部对面)”,在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的情况下当事人于印制当天起在院内发布。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该院大门内宣传资料架旁摆放上述宣传海报,当事人未向我局执法人员出示上述广告内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2023年7月14日询问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2023年5月6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桂)医广〔2023〕第05-06-245号],一并提供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内容为:“发布媒体类别:报纸、期刊、户外、印刷品、网络;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崇左南国医院;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科专业、急诊医学科、口腔科(门诊)、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接诊时间:8:00-21:00;地址:崇左市江南路128号;联系电话0771-7831339”,上述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中的内容与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院开展现场检查发现的院内海报内容并不一致。当事人除在院内通过海报形式发布上述未经审查的广告内容外,还通过该院前台进行发放上述广告相同内容的宣传单,自在院内摆放宣传海报及在前台发放纸质宣传单发布上述广告内容以来,当事人没有接到涉及上述广告内容方面问题的投诉或者反馈,2023年6月6日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已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未被有关行政机关处罚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桂)医广〔2023〕第05-06-245号)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各1份。二、2023年5月25日江州区朋成广告制作部向当事人出具的江州区鹏成广告装饰部制作单(加盖江州区朋成广告制作部公章)复印件1份。三、2023年6月6日《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
罚款0.0208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208.00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4
江卫医罚﹝2023﹞11号
崇左南国医院于2023年3月4日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为黎某某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
崇左南国医院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医院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玖佰伍拾元(¥1950);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20000.00元
崇左市江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3-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