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巷食忆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长波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5MAC8AWLF47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仁恒河滨花园18-1-90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河北市监处罚〔2026〕148号
2026年2月10日、3月13日我局接到举报人关于天津津巷食忆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者:天津津巷食忆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生产日期:1月9日。下单时本人发现经营者在销售杏仁霜网页中宣传减糖……”、“经营者:天津津巷食忆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5年11月3日。购买时本人发现经营者在销售纯藕粉的网页中宣传无糖……,”等内容的投诉举报线索。
经核实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举报人提供的材料中有一张写有“减糖”的商品宣传页截图,有一张写有“无糖”的商品详情页截图。
上述情况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拼多多APP经营有名称为“芙蓉牌冲印店”的网络店铺,在售商品“芙蓉杏仁粉质细腻孕妇正宗味道新鲜冲饮官方店杏仁霜自然干燥老式”(以下简称“杏仁粉”)的商品详情中有一张图片广告,广告中写有“减糖 层次丰富 老少皆宜”等文字内容。
经询问,当事人表示“网络店铺芙蓉牌冲印店”是当事人负责运营的,发布图片广告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销售商品,图片文字中的“减糖”是指所售“杏仁粉”中的糖含量较低。
依据GB28050的规定,“减少糖”是指“与参考食品比较,糖含量减少 25%以上”,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在售“杏仁粉”符合GB28050中对“减少糖”的规定。
经询问,当事人表示涉案图片广告是由员工何欣设计、制作的,涉案广告是由当事人自行发布在拼多多APP的。当事人给予该员工200元的红包作为该广告的设计、制作费用,本案无发布费用。
据此,当事人发布的图片广告中商品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虚假广告,当事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本案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为天津津巷食忆食品销售公司。广告费用为200元。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拼多多APP经营有名称为“芙蓉牌冲印店”的网络店铺,在售商品“天津纯藕粉芙蓉藕粉正品官方独立小包装无蔗糖产妇专用早餐无添加”(以下简称“藕粉”)的商品参数中“是否含糖”一项选择的是“无糖”。
经询问,当事人表示在涉案“藕粉”生产的过程中,只使用“莲藕”这一种配料,不会额外添加糖类物质,因此标注的“无糖”。
依据GB28050的规定,“无或不含糖”的含量要求为“≤ 0.5 g /100 g(固体)或 100 mL(液体)”,当事人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在售“藕粉”符合GB28050中对“无糖”的规定。据此,当事人构成对其经营的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当事人对其经营的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
1.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800元;
2.罚款2000元。
2800.00元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