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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勇成兴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成盛注册资本:3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034694579XL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太原市晋源区兰亭御湖城4-2-100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06
北京红日阳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西勇成兴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2
2022-04-27
(2022)浙0503民初120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胡**,山西勇成兴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3
2021-03-22
(2020)晋0121民初1688号
责任纠纷
边**
路**,山西勇成兴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清徐县人民法院
4
2020-10-26
(2020)晋0110民初56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山西勇成兴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5
2020-04-28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山西勇成兴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宇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10-16
(2019)晋0105民初82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山西勇成兴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宇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23
(2025)晋08民终339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北京红日阳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陕西竣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8-26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蒋*
陕西竣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3
2025-08-13
(2025)晋0802民初9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蒋*
陕西竣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4
2021-09-29
(2021)晋0110执81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山西勇成兴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5
2021-07-04
(2021)晋0110执81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山西勇成兴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6
2020-12-01
(2020)晋0110民初56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山西勇成兴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7
2020-07-23
承揽合同纠纷
山西勇成兴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7
2023-08-14
(2023)浙0503执591号之一
合同纠纷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山西勇成兴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5-27
2020-12-29
(2020)晋01民终1276号
合同纠纷
山西勇成兴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宇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5-17
2020-11-25
(2020)晋0110民初56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山西勇成兴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万市监特处罚﹝2023﹞44号
2022年10月28日在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电梯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负责维保的彩虹湾小区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当事人存在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并移交我局查处。我局通过调查,因使用单位支付的维保费用包含日常维护保养及故障应急救援,无法通过当事人收取的该台涉案电梯的维保费用准确核算到单次半月维保及单次半年维保的费用,且无法准确核定上述涉案电梯单次维保的人工成本,本案的违法所得无法进行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案件线索交办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电梯的安全隐患已经排除;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4.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单,证明当事人已经对安全隐患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维保人员资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6.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证明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太原市英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彩虹湾小区)的电梯、负责维保的内容和支付方式;7.维护保养记录,证明当事人对电梯进行过维保及维保的项目。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该特种设备已办理使用登记证并处于有效检验期内。
罚款1.05万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500.00元
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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