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界山口路太合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文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CQCKB7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界山口路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4〕416号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7日在石首市笔架市场73号的石首市小明食品商行购进黄干辣椒段(购进日期:2024年2月17日),单价25元/斤,共10斤,购进金额:250元。2024年4月3日在石首市笔架市场73号的石首市小明食品商行购进黄干辣椒(购进日期:2024年4月3日),单价25元/斤,共10斤,购进金额:250元。分别2024年2月17日、2024年4月3日共购进黄干辣椒段、黄干辣椒20斤,合计购进金额500元。
当事人在购进该黄干辣椒段、黄干辣椒时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购货单据,但是未索取黄干辣椒段、黄干辣椒两种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2024年6月13日,抽样人员抽取黄干辣椒段样品1.28kg,购样单价50元/kg,购样金额64元,黄干辣椒样品1.34kg,购样单价50元/kg,购样金额67元,购样黄干辣椒段、黄干辣椒合计2.62kg,合计购样金额131元。当事人饭店使用黄干辣椒段、黄干辣椒7.38kg,单价50元/kg,金额369元,黄干辣椒段、黄干辣椒合计金额500元.
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该黄干辣椒段(购进日期:2024年2月17日)、黄干辣椒(购进日期:2024年4月3日)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两份《检验报告》(编号为:№:2024319642、202431964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编号:№:2024319642、2024319643),当事人对抽检结果予以认可,且在规定时间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第一时间在饭店正门口墙壁上张贴了公示,并告知消费者2024年2月17日至2024年7月16日在我饭店因食用黄干辣椒段、黄干辣椒的产品不合格,导致身体不适者,请联系我饭店等信息。截止2024年8月20日,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到店进行咨询及赔偿。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报告,自查报告一份。
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2024年8月2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进货登记台账》、《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购货单2024.2.17、2024.4.3》复印件各一份。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10000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综合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5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