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维娅轻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江法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3MA60GFAU5A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接圣街8号05层5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01
(2024)渝0103民初9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嘉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重庆维娅轻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
2023-07-05
(2023)渝0103民初18214号
合同纠纷
穆**
重庆维娅轻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3
2023-04-10
(2023)川0104民初23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锦江区鼎辉福均冻产品经营部
重庆塞尔维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重庆塞尔维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塞尔维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重庆维娅轻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维娅轻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九龙坡万象城分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4
2023-03-15
(2023)川0104民初16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滕**
重庆维娅轻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九龙坡万象城分公司,重庆维娅轻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维娅轻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重庆塞尔维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重庆维娅轻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重庆塞尔维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7-20
(2023)渝0103民初18214号
合伙合同纠纷
穆**
重庆维娅轻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渝中市监处罚〔2025〕490号
经查明,当事人重庆维娅轻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香煎龙利鱼菜品,制作该菜品的原料实际上是瀚通冷冻巴沙鱼片,查明其香煎龙利鱼菜品销售时间从2023年11月27日起,到2025年3月31日止,销售总额为3740.77元,当事人在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品实际为瀚通冷冻巴沙鱼片的情况下,在美团平台宣传该产品为香煎龙利鱼,于2025年3月31日被我局查获。再查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自2022年5月6日起从渝中区澳达食品店采购龙利鱼食品原料,未查验该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直至案发后的2025年3月31日才向进货方渝中区澳达食品店收集检验合格报告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对当事人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740.77元。 3、罚款56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之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对当事人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决定: 1、警告。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如下行政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740.77元。 3、罚款5610元。
5610.00元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