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永发农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永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A3YG98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高陵镇晏家巷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5〕155号
2025年05月06日,本局依法委托山东腾祥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石首市高陵镇晏家巷街道对当事人销售的“汉江牌?”复合肥料(总养分≥45%、N-P205-K20、15-15-15、含氯(高氯)、40kg/袋、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9日)进行了产品质量抽检,抽样基数为4吨。2025年6月09日,该批次复合肥料被山东腾祥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报告编号: TXZJ/20250519160),检测出:检验项目:1、总养分(N+P205+K20)/%、技术要求:≥45、检验结果:44、单项判定:不合格。2025年06月16日,本局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TXZJ/20250519160及《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石市监检鉴结〔2025〕19-07号),该公司于2025年06月17日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2025年06月18日,本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TXZJ/20250519160、《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石市监检鉴结〔2025〕19-08号)及《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5〕19-04号),当事人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2024年10月21日,当事人通过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杨勇向该公司订购“汉江牌?”复合肥料(总养分≥45%)5吨,订购价2250/吨,共计定购货款11250元。2024年10月25日,杨勇安排农用车将上述肥料5吨运至当事人农资店,该款项11250元当事人采取现金支付给了农用车司机,无收款凭据。截止到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将该5吨不合格肥料已经全部销售完,主要销给附近农户,销售价格105元/包,共计销售款13125元,获得利润1875元,无销售凭据。该批次产品的外包装标识为:正面:“汉江牌?”复合肥料(高浓度复合肥)、N-P205-K20、15-15-15、总养分≥45%、含氯(高氯)、净含量:40kg、执行标准:GB/T15063-2020、生产许可证:鄂XK13-001-00028、备案号:HBFHFL2023-00842、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杜家台、农化专线:0728-3258347、含缩二脲;背面:使用说明、注意事项。上述不合格“汉江牌?”复合肥料(总养分≥45%)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9日。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75元;
2、处以罚款13125元;
共计罚没款15000元。
13125.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2
石首市监处罚〔2024〕306号
2024年03月23日,当事人通过微信给石首市源晟肥业有限公司法人陈芝武转账10000元定购“云壤?”多功能氮磷多元肥(总养分≥30%、23-7-0)13吨,有微信转账凭据。同日,陈芝武通过微信打款10450元肥料款给湖北云壤肥业有限公司业务员陈经理,有手机转款凭据。2024年03月26日,陈芝武安排货车司机从湖北云壤肥业有限公司将订购的“云壤?”多功能氮磷多元肥(总养分≥30%)13吨装车直接拖至当事人农资仓库,当事人购进价格为850元/吨,共计肥料款11050元,下欠尾款1050元至今未付。截止到2024年05月15日,当事人将上述不合格肥料13吨已全部销完,主要零售给我市高陵镇晏家巷村周边农户,销售价格38元/袋,共计销售款12350元,从中获利1300元,无销货凭据。上述不合格“云壤?”多功能氮磷多元肥(总养分≥30%)的批次为2024年3月24日。...[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
2、处以罚款18700元;计罚没款20000元。
187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