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花湖万丁汤哥粥妹餐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志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4CR81E5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鄂州市花湖重庆路向阳楼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309号
经查,截止到案发上述“汤粉面调味料”、“齐思源回味王”已超过保质期6个月,当事人没有保留相关进货记录及有关凭证。
还查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在“猪肉烤串”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十三香王守义麻辣鲜”,并以2元/串的价格对外销售;在“烤牛肉串”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齐思源回味王”,并以2.5元/串的价格对外销售。由于当事人仅能提供2026年2月23日至3月23日销售“猪肉烤串”(741串)和“牛肉烤串”(1753串)的销售台账(销售金额为5864.5元),且在《情况说明》中陈述:“烤牛肉串和烤猪肉串为2025年11月25日上新的新品,自2025年11月25日至2026年2月22日,共销售烤牛肉串1147串(销售金额为2867.5元);自2025年11月25日至2026年2月22日,共销售烤猪肉串412串(销售金额为824元)。”故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55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因当事人陈述其在经营活动中未使用“汤粉面调味料”且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品时称重为454g,与该食品包装上标示的重量一致,本局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过期食品原料。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于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齐思源回味王”450g、“十三香王守义麻辣鲜”84g;
2、没收违法所得1215.9元;
3、罚款8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9215.9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二、对于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无害化销毁处理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