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嘴留香包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同华 | 注册资本:2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728MA35WYXM4Y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环城南路3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定市监处罚〔2026〕3号
2025年10月22日,我局依法对定南县嘴留香包子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环城南路309号的定南县嘴留香包子店送达了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的编号为:SPCY20255763红糖馒头的《检验报告》和《定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定市监检监结〔2025〕22号)。该编号为SPCY20255754红糖馒头的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自制销售的红糖馒头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670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上述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检查当事人自制经营的红糖馒头已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原料进货查验材料。
以上事实,当事人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未索取采购票据、未查验供货商家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原料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红糖馒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红糖馒头的违法行为。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定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