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舜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84MA59BWCWXD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从化区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丰盈路10号之一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2
(2025)粤0117民初1559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广州市舜成食品有限公司
曲**,曲**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5
(2025)粤0117民初1559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广州市舜成食品有限公司
曲**,曲**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3
2025-04-16
(2025)粤0117民初1559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广州市舜成食品有限公司
曲**,曲**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4
2025-03-12
(2025)粤0117民初14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舜成食品有限公司
汕头市勤达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01
(2025)粤0117民初1559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广州市舜成食品有限公司
曲红梅;曲立美
裁判文书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0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广州市舜成食品有限公司
曲红梅;曲立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从市监处罚〔2026〕13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MA59BWCWXD),于2025年5月28日生产了120箱(2kg/箱)与留样0.75kg合计240.75kg的霸气卷蒸蛋糕(白桃味),其中240kg于2025年6月3日销售至南京万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32.4元/箱(即16.2元/kg)。上述批次霸气卷蒸蛋糕(白桃味)在流通领域被抽检,经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No:(2025)宁检食抽05890号),菌落总数项目(计量单位:CFU/g;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000;检验结果:4.2×104,8.3×104,1.3×106,4.9×104,2.5×104)、霉菌项目(标准指标≤150 CFU/g,实测值8000 CFU/g)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广州市舜成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
经执法人员调查认定,涉案批次霸气卷蒸蛋糕(白桃味)(生产日期:2025-05-28)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系当事人未严格履行仓储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在气温较高的环境条件下,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仓储运输控制措施所致。
案发后,当事人发出召回公告,共计召回92.776kg涉案批次产品并退回销售费用1502.97元,所召回产品已由下游经销商原地销毁,因涉案批次留样产品执法抽检合格,我局认定涉案批次不合格产品为已出厂销售的120箱(2kg/箱),扣除已退回的销售费用后,认定货值金额为3888元,违法所得为2385.03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霸气卷蒸蛋糕(白桃味)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85.03元;2.罚款86000元。
860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2
穗从市监处罚〔2025〕73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MA59BWCWXD),于2024年11月4日生产了霸气卷蒸蛋糕(紫米味)100箱(2KG/箱),另有留样8袋,上述批次霸气卷蒸蛋糕(紫米味)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批次的霸气卷蒸蛋糕(紫米味),当事人于2024年11月5日以33元/箱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安徽屯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计货值金额3300(100箱×33元/箱)元。案发后,当事人发出召回公告,共召回43箱,当事人对召回的食品已自行销毁,并退回销售费用1419元,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3300元,违法所得为1881元。
另查明,当事人能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备查,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销售记录、召回情况等资料。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霸气卷蒸蛋糕(紫米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霸气卷蒸蛋糕(紫米味)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霸气卷蒸蛋糕(紫米味)(生产日期:2024-11-04日)8袋;
2.没收违法所得1881元;
3.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