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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冼涤百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存凤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2667660330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鱼农桥街道荆监一级公路昊瀚物流园内1号楼107室(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32号
2023年12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摆放有下列“立白”产品: 全自动浓缩粉,外包装上标注印制有:新升级,天然原料生产;一勺抵四勺,去顽渍不伤衣;除螨除菌。持久留香;清新香柠花,主要成分:复合表面活性剂、 复合生物酶制剂、除菌剂、水软化剂、绿色速洁粒子、抗污垢回渗助剂、高级香精;执行标准:1.Q/LBJT 103、2.WL-B GB/T 13171.2,净含量:2.38千克。 除菌去渍无磷型洗衣粉,外包装上标注印制有:新升级,天然原料生产;除菌率99.9%;有效去除9大常见有害细菌;3倍洁净力+,清雅百合;主要成分:复合表面活性剂、去渍助剂、复合生物酶制剂、除菌剂、绿色速洁粒子、抗污垢回渗助剂、高级香精;执行标准:GB/T 13171.1-2022 WL-A,净含量:3.7千克( 3.2千克+500克)。 超洁清新无磷型洗衣粉,外包装上标注印制有:新升级,天然原料生产;3倍洁净力,易漂无残留;绿野花香;主要成分:复合表面活性剂、不烫手去渍助剂、复合生物酶制剂、绿色速洁粒子、 抗污垢回渗助剂、高级香精、除菌剂;执行标准:1.GB/T 13171.1-2022 WL-A、2.WL-A GB/T 13171.2,净含量:408克。 彩衣漂渍液,外包装上标注印制有:新升级,彩衣鲜艳,漂除顽渍,活氧去渍技术,深入纤维去顽渍,去渍护色配方,铃兰花香;淘宝店铺网站上宣传有:活氧去渍,温和不伤衣;护色增艳,漂除污渍、净含量:600克。 小白白,外包装上标注印制有:衣鞋泡泡净;白衣亮白,彩衣鲜艳;去黄去渍衣如新;活氧科技免揉搓,清新柠檬香;抖音店铺网站上宣传有:去污去黄去异味;轻松焕新鞋,除菌率99%;产品成分:过碳酸钠、表面活性剂、酶制剂、洗涤助剂;净含量:300克。 经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由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原料提供商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2020FM01531R01)等材料。原料提供商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仅能证明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上述涉案产品某个单一原料是利用第三方生产的原材料加工而成的,并不能证明涉案产品整体属利用天然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结论也仅表明其产品对金黄色葡萄球菌、肺炎克雷伯菌、奥斯陆莫拉菌等三种细菌的除菌率为99.9%,并不能消除其他常见细菌。另外,当事人所称“去黄去渍增白增艳”“护色增艳”等效果,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 另查明,当事人系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区域代理销售商。广州从化立白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本案涉案产品系当事人从广州从化立白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据当事人陈述,其要求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区域定制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天然原料生产”“除菌率99.9%”“去黄去渍增白增艳”等内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区域销售量,迎合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能需求。其标注内容由当事人自行编撰。 从2023年5月至截止本机关调查之日,当事人在公安县区域内通过网络平台及线下实体门店销售涉案系列洗涤用品107299袋,计人民币1459037.98元;仓库留存19450袋,计人民币272970.31元。 当事人为提高涉案洗涤产品销量,将涉案洗涤产品外包装标注“天然原料生产”“99%除菌率”“去黄去渍增白增艳”等内容的行为,以偏概全,极易使消费者在选购时,对产品性能、功能、质量误判误购。本机关在对商超购买洗涤产品消费者随机调查,被调查消费者均存在对涉案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产生误认倾向。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42之从轻处理的具体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0元以上440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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