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马爱芳羊汤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爱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5H4T36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蛟河市民主街实验小区2号楼一单元107栋(15-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餐罚字〔2024〕9号
2024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蛟河市马爱芳羊汤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的羊肉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进货方资质、肉类检疫证明等,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3日内整改完成。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能够提供正在销售使用羊肉的进货方购进票据及肉类检疫证明,但仍无法现场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当事人依然存在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票据得知,上述羊肉在2024年1月25日购进,在购进时共购进24斤,购进价格为38元/斤,购进价格共计912元,现场检查剩余大约9斤,共销售约15斤,当事人现场将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的剩余羊肉全部下架且保证不再进行销售。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我局2024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餐罚告字〔202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并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并积极配合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况。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