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乐都区鑫联华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伟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202MABJ93WH4A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岗沟街道惠沣新城二期C7号8-18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乐都市监处罚〔2025〕57号
2025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SD-TXZJ/20250625013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当场送达授权委托人,委托人确认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复检。2025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东乐都市监责改【2025】2号)。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9日从甘肃诺越商贸有限公司以0.1元/个的价格购进该抽检批次塑料袋1000个,2025年6月25日以0.3元/个的价格销售抽样50个,销售额15元;截止2025年10月21日,以0.3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630个,销售额189。合计销售680个塑料袋,销售额204元,违法所得136元,涉案产品货值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拟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 500mm×(300+60)mm×0.025mm 5kg规格的塑料袋320个;2.没收违法所得136元;3.罚款314元。
314.00元
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