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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翠河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玲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MA5YY6DK5X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河街18号6、7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经开市监处罚〔2024〕48号
经查,据销售清单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05月14日向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小学(本部校区)销售了390斤猪干排骨(猪千排骨),涉案食品销售单价为23.90元/斤,销售金额总计9321元。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食品的供货商资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经查,当事人并不知道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为何种物质,该物质通过肉眼也无法识别,购进时也并不知道该批不合格猪干排骨使用了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食品进货台账、送货单等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食品是2024年5月14日从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处购进的,当事人于当日在该处共购进了1992斤猪肉及猪副产品,包括新鲜肥肠72斤,肥肠头25斤,猪千排骨1370斤,猪三线245斤,猪瘦肉280斤。当事人能够提供产品购销合同、购进台账、销货清单以及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发票以及情况说明予以佐证。因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将涉案不合格食品销售给当事人,该公司非我局管辖范围,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将该案件线索向其注册地所属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移送。同时,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所提供的购进票据、购销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我局又于2024年9月25日再次向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请求协助调查,该局现已复函,其内容如下:一、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翠河商贸有限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签订有供销合同;二、2024年5月14日销售给重庆翠河商贸有限公司猪千排1370斤、新鲜肥肠72斤等猪肉产品的情况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实际为该公司一个客户杨荣(重庆澄鲜毅食品有限公司)代宰;三、贵局发来的附件内情况说明、送货单、编号为NO:5081320429、NO:5081320428的两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由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综上,当事人与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并签订有供销合同,当事人所提供的送货单、发票以及情况说明属实。关于该局在复函中提到的2024年5月14日销售给当事人的多批产品,实际是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客户杨荣(重庆澄鲜毅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代宰,南岸区公安分局就此购进、代宰情况正在进一步摸排调查。但此情况与本案以及本案当事人并未产生直接影响和联系,是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客户杨荣之间产生的购进、代宰关系,并从该局复函中也能够证明涉案产品确是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提供给当事人的。经查,当事人一共有两家供应商,分别是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重庆农投肉食品有限公司,均签订有购销合同。当事人之所以签订两家供应商,一是可以作价
综上,1、当事人未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予以警告;2、当事人经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以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章第一节减轻(编码 M00100301)、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并处低于 10 万元罚款;之规定,经综合考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免于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321元;3.罚款30000.00元。(共计罚没款:叁万玖仟叁佰贰拾壹元整)
30000.00元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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