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罗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逸龙 | 注册资本:38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3MAE1WGF66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2号火凤中心13层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21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1日委托深圳厚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宣传视频并为其进行推流。2025年1月11日至2025年1月21日、2025年2月17日至2月19日,深圳厚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标题为《在当地开一家三个月就能够回本的俄罗斯商品店是怎么做到的#俄克士》的作品,该作品发布目的为当事人对发展合作客户的宣传需要。该作品包含“当地开一家三个月回本的俄罗斯商品馆”等内容,对“俄罗斯商品馆”项目的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的承诺,且未对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的提示或者警示。上述视频为深圳厚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5条视频之一,其余视频内容分别为“俄克士品牌创始人老陈自述”“开设俄克士品牌门店的优势”“俄克士品牌线下店的客流情况”“邀请到线下了解俄克士品牌”,均未涉及收益承诺。当事人为此次广告制作与推流费用支付总费用10000元(广告方赠送455元返点,共计10455元),后因停止推流,广告方退回费用2109.98元(广告平台余额2205.98元扣除返点96元),故广告实际支出为7890.02元,因涉案5条视频费用无法单独核算,按平均分摊法计算违法视频费用,上述违法视频对应的广告费用为1578.004元。
2025年5月13日本局收到武汉商务局关于移交商业特许经营违法线索的函及相关材料,反映湖北罗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进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备案,未在我市办理“两店一年”证明。本局于2025年5月26日向武汉市商务局邮寄协助调查函(江市监协查〔2025〕080526-01号)核实湖北罗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签订合同是否认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协助调查函被拒收退回。因当事人对其合同是否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有异议,2025年7月4日本局再次向武汉市商务局邮寄协助调查函(江市监协查〔2025〕080704-01号)核实湖北罗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签订合同是否认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武汉市商务局于2025年8月20日给出答复,认定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性质,且当事人确实未办理“两店一年”证明。
当事人与合作商户签订的合同为产品供货合同,合作商户向当事人缴纳的为设备物料服务费。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店铺咨询及选址服务,设计店铺平面图、施工图、效果图,开业服务,运营及管理咨询,客服服务以及后期供应产品等,在签订合同后针对合作客户还有相关的补贴返利政策。2025年9月湖北罗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湖北春天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对其公司2024年10月至2025年8月进行收支专项审计。经审计,当事人公司2024年10月至12月营收1495198.15元,2024年10月至12月总营业成本1590927.96元,亏损95729.81元;2025年1月至8月营收1893564.69元,2025年1月至8月总营业成本2039559.45元,亏损145994.76元,总计亏损241724.57,属于亏损状态,且因当事人目前已迁址到孝感,部分办公资料遗失无法区分直接成本。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1579元。
当事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没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未按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备案,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处罚如下:罚款111579元。
111579.00元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