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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创远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玉林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3MA77DX269T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大泉乡开发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04
(2022)兵9001民初34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沙湾创远加油站,石河子市万隆道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2
2022-07-04
(2022)兵9001民初34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税稽罚〔2025〕40号
(一)少计收入问题 经检查,你单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售油款不全部入账的方式,造成少申报收入、少缴税款。具体如下: 2022年~2024年4月,你单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乐刷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刷科技”)收取售油款6350447.94元,扣除24278.50元手续费后,向乐刷科技绑定的你单位员工覃少林的招商银行卡转款6326169.44元。 其中:你单位将账外收入中的2882084.35元转入对公账户并申报纳税:(1)通过借:库存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记录了2798126.02元已全部申报缴税;(2)沙湾市税务局于2024年4月对你单位纳税辅导,你单位申报缴纳了无票收入83958.33元。 以上违法事实造成你单位少计收入3468363.59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3069348.32元。其中:2022年少计应税收入1842570.84元、2023年少计应税收入1105002.39元、2024年少计应税收入121775.09元。 (二)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
2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01
2
(沙)应急立(2023)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沙湾市应急管理局
2023-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