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陈燕双面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燕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2MA6EU92G2W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环南巷多又多集贸市场1号摊位[兴关社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5〕25050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5月6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面点制售。被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确为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制作,根据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50109470号),该红糖馒头因甜蜜素(以环乙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了解,上述红糖馒头的制作原料主要为:面粉、蛋白糖、酵母、红糖。当事人称蛋白糖的配料中含有“糖精钠”却没有写含有“甜蜜素”(商家无法提供其购买的蛋白糖实物及包装袋),商家并未对其购买的面粉、蛋白糖、酵母、红糖,进行索证索票。当事人未提请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该批次红糖馒头共制作了40个,其中被抽检的18个,剩余22个全部售完,售价1元/个,货值合计40元。当事人未履行原料采购及质量把控义务,不能提供食品原料的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本案现已调查终结。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50109470号)打印件一份;证明检验结果等;2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一份;证明执法机关抽样结果告知情况;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库存情况;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原料采购核验等情况;5、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的合法性。6、当事人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7、商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违法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系首次因行政违法被我局予以立案查处.
警告#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2
南市监处罚[2025]20050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5月6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面点制售。被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确为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制作,根据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50109470号),该红糖馒头因甜蜜素(以环乙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了解,上述红糖馒头的制作原料主要为:面粉、蛋白糖、酵母、红糖。当事人称蛋白糖的配料中含有“糖精钠”却没有写含有“甜蜜素”(商家无法提供其购买的蛋白糖实物及包装袋),商家并未对其购买的面粉、蛋白糖、酵母、红糖,进行索证索票。当事人未提请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该批次红糖馒头共制作了40个,其中被抽检的18个,剩余22个全部售完,售价1元/个,货值合计40元。当事人未履行原料采购及质量把控义务,不能提供食品原料的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50109470号)打印件一份;证明检验结果等;
2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一份;证明执法机关抽样结果告知情况;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库存情况;
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原料采购核验等情况;
5、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的合法性。
6、当事人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
7、商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违法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系首次因行政违法被我局予以立案查处.
警告#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